法律分析
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他人信息借款,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需要結合全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貸款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數額較大。在認定騙取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騙取貸款罪論處。現實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時還款,原因也很復雜。比如壹些盈利計劃不能實現,貸款不能按時償還,都是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情況的變化。本案中,行為人雖然主觀上有過錯,但沒有非法占有該筆借款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本罪。行為人騙取貸款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2.利用虛假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
3.使用虛假文件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
4、利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的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5.以其他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是指偽造單位公章或者印鑒騙取貸款的,以假幣作抵押騙取貸款的,先借後還以欺詐手段拒不歸還貸款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三)使用虛假文件的;(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