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監督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工作。
依法設立的城市新區、園區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編制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城鄉規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城市停車、戶外廣告、公***廁所、垃圾消納和綜合利用等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公布實施。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依法報經批準後公布實施。
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相關標準應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並接受公眾監督。
涉及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項的規劃、建設方案應當征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司法行政、文化、教育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宣傳教育,營造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良好氛圍。
學校應當創新方式,聯合相關部門、團體、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學生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教育實踐,培養學生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責任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宣傳媒體和公***場所的宣傳欄(牌),應當安排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性宣傳內容。
鼓勵單位、個人進行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益性宣傳。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維護良好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義務,對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害市政公用設施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保護投訴、舉報人身份信息安全。對實名投訴、舉報或者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應當及時反饋辦理情況。
支持和引導居(村)民委員會在制定居(村)民公約等制度中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內容,動員居(村)民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治理和維護。第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公眾有序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業中做出下列貢獻之壹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表揚、獎勵:
(壹)投資、捐贈或者義務從事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業,貢獻突出的;
(二)勸阻、制止、舉報市容和環境衛生領域的違法行為,貢獻突出的;
(三)在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業的科研或者宣傳方面成績顯著的;
(四)長期從事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事業,成績顯著的;
(五)其他應當給予表揚、獎勵的情形。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管理、維護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
本條例所稱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建設、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構)築物、設施、場所、水域以及周邊相鄰範圍內的劃定區域。第十壹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壹)移交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護的道路、橋涵、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區域以及公***廁所等公***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以及未移交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護的道路、橋涵、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區域以及公***廁所等公***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寫字樓和其他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由所在單位負責。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以及已完成施工、尚未辦理工程接收手續的建設項目由業主單位負責;已納入國有土地儲備的建設用地由收儲單位負責。
(六)賓館、商場、個體商鋪、集貿市場、臨時攤區、洗車場、文化娛樂場所、餐飲服務場所等,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七)車站、公交站臺、停車場等公***交通場所和交通設施,桿線、管線、箱式變電站等其他戶外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八)河道、湖泊和其他水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根據前款規定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的,由***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