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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核準程序

煤礦擴建、改建項目核準及竣工驗收程序

(試 行)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吉政辦發〔2009〕45號)規定,為規範煤礦新建項目申報核準及竣工驗收程序,依據國家發改委頒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國家計劃委員會關於印發《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通知(計建設〔1990〕1215號)、吉林省計委關於印發《吉林省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吉計重字〔1996〕490號)和省發改委關於印發《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吉林省能源局職能關系及工作流程的通知》(吉發改辦字〔2009〕395號)等文件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壹、項目類別

擴建項目:指現合法生產煤礦通過技術改造等手段,使生產能力增加的煤礦建設項目。擴建後的礦井設計生產能力,應在原設計生產能力或核定生產能力的基礎上,按設計規範規定升2級級差及以上。

改建項目:指現合法生產煤礦通過技術改造增加生產能力在原設計生產能力或核定生產能力的基礎上未達到設計規範2級級差,或沒有增加生產能力但改變了煤礦原有主要生產系統及安全設施的煤礦建設項目。未增加生產能力的改建項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數目或者改變井筒功能的,擴大煤層開采範圍的,礦井延深水平開拓方式與原設計不壹致的項目等。

二、擴建、改建煤礦基本條件

1.“六證”(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工商營業執照)齊全的合法生產礦井;

2.礦井擴建、改建後服務年限要符合《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煤炭工業小型礦井設計規範》有關規定。

三、項目核準程序

(壹)核準、審批權限

1.凡是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的煤礦改、擴建項目核準,省屬煤礦由省煤業公司、其它煤礦由所在市(州)發改委上報申請核準文件,主送省發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準意見,由省發改委核準。同時報送企業編制的資金申請報告,省能源局提出安排意見,由省發改委審核後上報國家發改委或省政府。

2.省屬煤礦需銀行貸款完成的擴建項目由省煤業公司上報申請核準文件,主送省發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準意見,由省發改委核準;

3.各市(州)、縣(區)所屬改、擴建後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及以下的煤礦自籌資金進行的改、擴建項目由所在市(州)發改委核準,報省發改委和能源局備案。生產能力在30萬噸/年以上的煤礦自籌資金進行的改、擴建項目核準申報文件由所在市(州)發改委上報,主送省發改委,抄送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提出核準意見,由省發改委核準。

(二)項目申報文件、資料

1.文件

(1)煤礦企業申報文件;

(2)省煤業公司或市(州)發改委上報初審意見及申請文件;

2.附件及資料

(1)礦井“六證”復印件;

(2)在現生產礦井井田範圍外進行改擴建或外圍新勘探區進行改擴建,必須有新區煤田地質勘探報告和批準文件,並取得國土資源部門劃定新礦區範圍和儲量復核備案;

(3)在原井田範圍內進行擴建、改建,必須有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的上壹年度儲量核實資料;

(4)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

(5)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6)擴建、改建項目需要征用土地的有征用土地預審批文件;

(7)在原井田範圍外擴建、改建項目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備案文件;

(8)在原井田範圍外擴建、改建項目有壓覆礦產資源調查報告審批文件;

(9)在原井田範圍外擴建、改建項目有水土保持治理方案審批文件;

(10)礦井擴建、在原井田範圍外或增加生產能力的擴建、改建項目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11)改、擴建項目需要工業廣場變動的有場地選址審批文件;

(12)占用林地的項目有林業管理部門審批文件,涉及地面建(構)築物拆遷、居民搬遷的項目有與建(構)築物所屬單位、當地政府簽訂的拆遷、搬遷協議;

(13)安全預評價報告;

(14)由國家或省政府各種專項資金支持的擴建、改建項目要有企業編制的資金申請報告、企業配套資金證明及銀行貸款合同;要求地方政府配套資金的由地方政府配套資金承諾;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及土地、規劃部門文件材料;

(15)《煤礦安全規程》等法規要求及其他原因需要論證的項目要有專家論證意見;

(16)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需提交的其它需要文件和資料。

(三)審批程序和時限

1.建設單位將上述文件、資料報送省發改委和省能源局後,省能源局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項目可研報告、項目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等進行論證評估,根據論證意見提出初審意見,由省發改委核準並上報國家和省政府有關部門;

2.核準時限:自接到省政府政務大廳行政審批辦理通知單後30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結(組織專家論證或委托中介機構論證時間除外)。

四、項目竣工驗收

(壹)驗收權限

1.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和省級核準的各類煤礦擴建、改建項目,由省能源局組織驗收。

2.其它項目由主管單位、所在市(州)發改委組織驗收,報省能源局備案。

(二)工作程序

1.項目建設施工前必須到煤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監督登記,並委托工程監理機構進行工程監理,如需招標施工的項目還要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建設施工招標,施工隊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建設工程竣工後要報請煤礦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工程質量認證;

2.建設單位編制聯合試運轉(試生產)方案,報項目核準同級行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批,並報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聯合試運轉(試生產)結束後,編制聯合試運轉(試生產)報告;

3.建設單位委托安全評價機構編制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並報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4.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竣工驗收內容需要報請環保、公安、消防、國土、水利、工業衛生、檔案、審計等相關部門進行相關設施(資料)專項驗收,並取得合格批件;

5.項目建設經主管單位或所在市(州)煤炭安全監管、行業管理部門初驗合格後,報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設施驗收,更換或延續《安全生產許可證》;報請省能源局進行生產條件驗收合格後,報請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更換或延續《煤炭生產許可證》。

6.項目建設竣工後,建設單位要編制項目竣工報告,由項目核準部門按權限組織驗收。

(三)需提交文件和資料

1.文件

(1)建設單位竣工驗收申請文件;

(2)主管單位或所在市(州)發改委對項目竣工初驗合格報告及申請文件;

2.附件資料

(1)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2)礦井建設立項審批文件;

(3)礦井“六證”齊全(項目建設完成需要重新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辦理完畢的新證);

(4)項目初步設計審批文件、設計變更審批文件;

(5)項目建設工程質量認證報告;

(6)項目工程特種設備(設施)檢測報告;

(7)項目工程竣工圖紙,聯合試運轉(試生產)報告;

(8)項目建設需要電力、環保、公安、消防、工業衛生、國土、水利、檔案、審計等部門專項驗收文件;

(9)項目建設資金決算和審計報告及轉為固定資產驗收文件;

(10)其它必要驗收文件、資料等。

(三)辦理時限

自接到省政務大廳行政審批辦理通知單後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

五、其它

(壹)聘請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有關費用由企業負擔,不收取其它費用。

(二)本程序自下發之日開始實行,試行中發現不妥之處請及時報告省能源局煤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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