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信息工作指導。第九條 負責審計信息工作人員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壹)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單位和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任務,研究制定煤炭內部審計信息工作計劃,經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篩選、加工、傳送、反饋和存儲等日常工作;
(三)結合本單位的中心工作、內部審計工作的重點和領導關心的問題,以及從信息中發現的重要情況,組織專題調研,挖掘深層次的信息;
(四)為本單位領導和上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提供信息服務;
(五)組織開展內部審計信息工作經驗交流,了解和指導下級單位的內部審計信息工作;
(六)組織內部審計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七)組織內部審計工作的對外宣傳報道。第十條 煤炭內部審計信息網絡是煤炭內部審計信息工作的基礎,信息直報點是審計信息網絡的組成部分。各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建立和完善內部審計信息網絡。第十壹條 各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審計信息工作人員。第十二條 煤炭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報送信息。下級內部審計機構對上級內部審計機構要求報送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要求報送。第十三條 上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定期向下級內部審計機構通報信息采用情況,並根據工作實際,適時提出信息報送參考要點。第十四條 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根據需要,組織相互之間的信息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實現信息資源***享。第十五條 下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向本單位領導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報送的信息,必須經本單位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核、簽發。第十六條 上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采用煤炭內部審計機構報送的揭露問題的信息,應當征求下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第十七條 各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審計信息工作管理,實行考核制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十八條 審計信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反映的情況真實、可靠,重大問題上報前必須核實;
(二)信息中的事例、數字、計量單位準確,單位名稱規範;
(三)重要情況和突發性事件迅速報送,必要時連續報送;
(四)實事求是,喜憂兼報,防止弄虛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題鮮明,文題相符,言簡意賅;
(六)反映工作中的情況、問題、思路、舉措等,應當有新意;
(七)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力求有壹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預測、有建議,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
(八)適應領導需要,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第十九條 各級煤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快審計信息工作現代化手段的建設,實現信息迅速、準確、安全地處理、傳遞和存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