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註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捐贈、並購等方式,或者通過五年以上獨家許可,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範圍;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當年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R&D人員占當年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取新的科學技術知識(人文社會科學除外),創造性地應用新的科學技術知識,或者實質性地改進技術和產品(服務)而持續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1.上壹年度銷售收入低於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6%;
2.最近壹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3.上壹年度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中國企業發生的R&D費用總額不低於R&D費用總額的60%。企業註冊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企業研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額和總資產增長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壹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壹)企業自我評價及應用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如果認為符合認可條件,企業可以向認可機構申請認可。
(2)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準書、新產品或新技術認證(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批準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員工人數、學歷結構及R&D人員占企業員工比例的說明;
5.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驗證的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以實際使用年限為準),並附研究開發活動的說明材料;
6.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驗證的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使用年限不足三年的,為實際經營年限)和技術收入。
(3)符合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當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評價專家庫;根據企業的申報材料,從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評審,提出認定意見。
(四)鑒定、公示和備案
認證機構對企業進行認證。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將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上公布認定結果,並向企業頒發統壹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證書頒發之日起三年內有效。企業應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未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未通過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提交近三年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審查應重點關註第十條第(四)款,符合條件的應按照第十壹條第(四)款進行公示和備案。
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企業再次申請認定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生產和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並購、重組、崗位變動等)),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更後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從當年起終止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經認定機構確認,並經公示備案後,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