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企業公章);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企業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當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和委托期限。
3.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本人簽字,企業蓋章);
4、主管部門(出資人)按章程規定的程序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崗位證書應當按照企業章程的規定明確聘任崗位;章程規定職位空缺,法定代表人由副手代表的,應當在任職證書中明確“章程規定職位空缺,法定代表人由副手代表”。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經過批準的,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註意:
本準則適用於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法人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可在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載或索取。
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註明“與原件壹致”,並加蓋企業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