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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換發簡要報告怎麽寫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換發/補發填寫清單如下:

1、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按照章程內容履行的會議紀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或者理事會會議紀要填寫信息。

2、提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原證書正副本原件1份(換證提交);需要黏貼到證書復印件背面。

3、《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到期換證審批表》(到期換證提交)。申請材料文件、證件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其中(二)項須加蓋單位公章;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註明“內容與原件壹致”並簽字或加蓋公章;用A4紙打印;壹式兩份。

擴展資料: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到期換發證書。

(壹)審批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民政部令第18號)、《行政許可法》。

審批條件: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以下材料僅需壹份):

1、民辦非企業單位換發(補發)登記證書申請表,原件壹份;

2、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租賃合同或無償使用證明,使用期限1年以上)(驗原件,留復印件);

3、登記證書正、副本原件;

4、授權委托書(原件壹份,經辦人非單位法定代表人的,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簽署或蓋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授權委托書,蓋單位公章),附委托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憑許可證(辦學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註冊的,交驗許可證原件,留復印件(許可證與登記證內容應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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