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壹個新概念。是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在1996針對過去民辦機構的概念修改的。即事業單位由國家組織,而非政府組織不應再稱為事業單位。
1998 10國務院頒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定義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而舉辦的社會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即省級登記機關負責全省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管,設區市登記機關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管,縣級登記機關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監管。
擴展數據:
民政部就《社會服務組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民辦非企業單位將更名為社會服務組織,並規定提供扶貧等公益性、慈善性的社會服務組織可以直接申請登記。
記者從民政部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將民辦非企業單位改為社會服務組織。同時,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相比,社會服務組織的名稱更能準確反映這類組織的社會組織性質和社會服務功能。為了保持壹致性,意見稿將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為社會服務機構。
意見稿明確,國家鼓勵設立社會服務機構,通過政府補貼、購買服務、劃撥土地、人才培訓等方式支持社會服務機構發展。
社會服務機構以及向社會服務機構捐贈的個人和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意見稿還降低了社會服務機構的準入門檻,規定科技、慈善、城鄉社區服務等社會服務機構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人民網-民辦非企業單位將更名為社會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