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訴訟不知道被告詳細資料怎麽辦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起訴時沒有明確的被告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所以起訴人要想辦法獲得被告人的信息,起訴人可以委托律師調查被告人信息。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壹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二、舉證期限怎麽計算
1、《證據規定》33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在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即送達舉證通知書,從這壹點看該規定並無不妥之處。但實務中並非每壹個案件爭議的焦點都十分明確,壹是從訴狀中看似爭議重大的問題,經被告答辯後予以承認,該部份事實的證據無需再舉,二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壹般由人民法院確定,而具體操作中則是承辦此案的審判人員,但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時壹般是由立案庭人員送達舉證通知書,可能會出現“事不對題”的舉證通知。因此,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舉證期限有失偏頗。 2、舉證通知書不壹定與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同時送達。壹是可以將“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舉證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的規定改為壹般規定,可以有例外的情況,供審判人員掌握。《證據規定》33條同時要求人民法院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等。有的案件可以在爭議焦點確定後再分配舉證責任和明確舉證要求。二是將舉證期限“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改為“自當事人收到舉證通知書的次日計算”更為準確,更符合實際。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起訴時沒有明確的被告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所以起訴人要想辦法獲得被告人的信息,起訴人可以委托律師調查被告人信息。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