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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立案時提供的雙方主體資料都有啥?被告為公司的只提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可以嗎?我記得以前要

民商事案件的起訴起訴的條件  起訴,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通常稱之為告狀。個人,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或其他組織以原告身份請求法院保護其受到侵害或發生爭議的民事經濟權益的訴訟活動,稱為民事(經濟)起訴。  提起民事經濟起訴,要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原告在起訴時,要預交訴訟費。(具體的收費標準,見訴訟收費部分)在“官司”打完後,訴訟費判由敗訴方負擔,如雙方都有責任,由雙方分擔。  起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隨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①雙方當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②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所謂訴訟請求,即要求解決的問題,如請求離婚或要求賠償多少錢等;③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址。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時的年、月、日,訴狀並要有原告的簽名和蓋章。起訴的有關問題 壹、當事人起訴應提交的材料。 1、當事人向立案庭提交起訴狀(起訴狀要用鋼筆書寫或打印在A4型紙張上,提交起訴狀正本的同時,還要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原告是個人的,應當在起訴狀落款處簽字,原告是法院人,應當在起訴狀落款處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應當簽字; 2、主體資格證據(以公民身份起訴的,應提交居民身份證影印件、戶口簿影印件;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起訴的,除了起訴人的身份證明影印件外,還應提交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影印件及與起訴人的關系證明;以法人名義起訴的,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當事人委托律師或其它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委托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函); 3、能夠主張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起訴時應提交證據的影印件,證據用A4、A3紙影印,但也要帶證據原件來核對,等到開庭時當事人再提交證據原件)。 (1)離婚案件應提交結婚證原件,婚生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出生證等。有財產要求處理的,要列清楚財產清單及提供相關證據。(如房產證、車輛行駛證、其他財產票證等。) (2)人身傷害賠償案件應提交疾病診斷證明、門診手冊和醫務費、住院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單據;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提交責任認定書、調解終結書和賠償建議書等影印件; (4)房地產案件應提交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和房地產權證; (5)勞動爭議案件應提交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書,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收裁決書的送達回證的影印件; (6)債務糾紛案件應提交欠條或借據。 (二)受理案件的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 的案件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交費的規定。符合立案條件的,當事人應持立案庭開出的交費通知單到指定的銀行繳交訴訟費,並將銀行開出的受理回單交回立案庭。 (四)其它:1、當事人應在送達回證、證據收據、訴訟須知等表格上簽名;2、收取發票、案件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訴訟活動規則及給當事人的壹封信等文書。 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  刑事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的刑事案件。它具有以下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壹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自訴案件的範圍? (壹)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輕傷害案、侮辱他人誹謗他人案、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員案、遺棄案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如何提起行政訴訟,即如何進行“民告官”? (壹)認為自已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才能提起行政起訴。不能對抽象的行政為提出起訴。  註: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具體個人(或單位等)作出的行政行為(處罰決定、拘留決定等等)抽象行為是指具有普通約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二)註意復議前置的情況對某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法律規定必須要先向作出該行為的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復議請求,不服復議決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些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可參看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註意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時效方面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四項: 1、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是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此外,提起行政訴訟還要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條件,即:原告主體要合格;要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起訴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起訴狀。也可以以復議機關為被告,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受理和應訴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的起訴書後,應當依法做好應訴準備: 1、可針對起訴狀後,提交自已的答辯狀。 2、應在收到起訴狀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副本。 3、被告人不答辯,不影響法院審理。 4、需要提出反訴的,可在答辯狀中寫明。 5、如認為受訴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申請。 6、針對原告的起訴,準備自已的證據。以後按照法院的傳喚,參加庭審,在法庭上出示自已的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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