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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流程

壹),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實行公開審理。對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三日前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開庭審理大致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評議,宣判等幾個階段。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請,需要說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請或者申請被駁回,庭審將繼續進行。

三),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自己的請求和主張,按順序分別舉證、質證。質證是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

四),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或審判員將組織雙方當事人針對爭議焦點,圍繞全案事實、法律責任等發表意見。

五),在評議、宣判階段,合議庭或審判員將對庭審情況進行總結,對雙方當事人發表的意見進行評議,表明是否予以支持,並闡明理由。

六),如果您是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七),作為當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訴訟階段,您都可以同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如果不同意調解或未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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