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炭產業構建混合所有制是個方向,但如何推進仍有許多問題值得研究,2014年6月28日,30人論壇(CCEF-30)就“混合所有制及其在煤炭產業的實現”進行了討論,大膽探索混合所有制理論及其實現途徑。
嶽福斌(中國煤炭經濟研究院院長)
煤炭產業已具備混合的客觀基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煤炭產業發生了壹系列重大變化,已具備構建混合所有制的客觀基礎。壹是以“大基地、大集團、大煤礦、大通道”建設為標誌的社會化大生產的局面已經形成並快速發展;二是隨著科學技術進步,煤炭生產手段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而且不斷創新;三是世界能源結構性變化以及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使得煤炭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出現了新變化;四是可持續發展理念已深入人心;五是改革開放使得煤炭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發生了制度性變革,而且不斷深化。
新變化產生新要求。壹是要求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條件(生產要素)配置和再配置與社會化的煤炭大生產發展相適應。二是要求順應產業革命的發展趨勢,加大煤炭生產工藝和手段的創新力度,進壹步轉變發展方式。三是要求發展先進生產力,淘汰落後生產力,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四是要求培育和發展功能齊全、公平競爭、信號準確、規範有序的煤炭產權交易市場。五是要求建立健全產權明晰、管理科學、經營規範、自負盈虧的現代企業制度,歸屬清晰、權責明確、流轉順暢的產權制度和多種經濟成分並存並協調發展的混合所有制制度。
煤炭產業混合所有制的構建是壹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方方面面。必須堅持安全性與效益原則、自主性與開放原則、多樣性與創新原則以及平等性與法制原則。當務之急是以開放型煤炭產業經濟新體制的建設為主線,全面深化改革。要清除所有制歧視、行政壁壘和產業準入限制;要以“去行政化”為突破口,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和法人治理結構;要創新管理模式,大企業集團壹律“去官階、脫官服、摘官帽”, 實現從管企業向管資本的轉變;要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要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實現國有資產資本化運作、公司化管理;要加大國有獨資公司的改革力度,大膽吸收民間資本的進入;要深化煤炭產業管理體制改革,簡政放權,著力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進壹步完善產業政策,為打勝構建煤炭產業混合所有制戰役保好駕、護好航。
雲公民(全國政協常委)
“混制”先得“轉念”
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壹系列政策性問題有待解決,而關鍵就在於思想和觀念的轉變。
上市公司屬於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範疇,但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存在壹個問題,即國有資本是絕對控股的。國有企業出於控制權考慮,壹般在上市公司中都處於絕對控股的地位,以避免失去控制權帶來的諸多麻煩。中信集團借殼中信泰富香港整體上市,國有股權退至20%左右,實際上也會面臨失去控制權的問題。阿裏巴巴的例子更能說明問題,日本軟銀集團持股占34.4%,雅虎占22.6%,創始人馬雲僅占8.9%。這就存在壹個思想和觀念的差別,在國有資本在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持股比率問題上,還需要進壹步提高認識。
年初國資委出過壹個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方案,提到涉及國家安全的領域需要國有獨資,涉及國民經濟命脈和關鍵領域的可保持國有絕對控股,涉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的可保持國有相對控股。這些概念其實很難界定。實際上,民營資本也很難進入到壹些國有企業,以電力企業為例,壹個電廠的資產往往高達近百億元,這是民營資本進入的天然的資金屏障。再者,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在銀行信貸、行政審批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別對待”,國有企業擔心“混合”之後失去這些“待遇”,這些體制機制以及思想觀念方面存在的問題,都對混合所有制的發展形成了阻礙。因此,混合所有制經濟這條路要走得通,關鍵是要解放思想、轉變觀念。
華煒(陜西煤業化工集團黨委書記)
要把積極的東西往裏裝
在研究和推進混合所有制過程中要把積極的東西往裏裝始終體現中國特色。具體說,壹是國有企業是***產黨執政的基礎,這個基礎不能動搖。二是混合所有制形式要多樣化,不應僅局限於國企與民企的混合,由國企***同投資建立的股份制公司,有其存在的積極意義,可以起到相互制約的作用,可以有效地減少決策失誤,還可以促進資源的市場化配置。三是要處理好壹系列關系,即混合所有制企業與市場的關系,與政府的關系,股東之間的關系,治理結構的關系等,這對混合所有制的發展很重要。四是要從實際出發,研究可以辦好的事情,而不把精力放在不能解決的問題上。在國有企業之間的合作過程中要考慮到國資委等部門在其中的權力設置問題。國有資本和自然人合作的企業,國資要有絕對的控股權,否則很難進行,因為國企與民營企業存在根本的理念差異。最好的混合模式應該是國有企業參股績效好的民營企業,既能解決效益問題,也能化解體制矛盾,但這需要政策環境的改善。五是要講效益,如果不能產生效益,資本收益不能實現相對最大化,即使混合成了也不能算成功的混合所有制,因為這其中存在非效益的投資,沒有完全體現市場經濟的特征。
吳吟(中國能源研究會副理事長)
頂層設計決定混合成敗
混合所有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合所有制即股份制,狹義的混合所有制是指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的混合。我認為混合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是股份制,核心是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重點是國有企業改革。
我國的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功能作用和地位有所不同。按追求目標分,壹類支撐經濟的穩固發展,另壹類追求經濟效益,即要實現保值增值的目標。從市場角度,可以分為壟斷型和自由競爭型。從產業角度,分控制型產業、戰略型產業、經濟型產業。控制型產業主要是電網、鐵路等,政府控制比較多;戰略型產業,包括資源開發如煤礦、石化,以及公***系統的運營,先進裝備制造業等;除此之外,就是經濟型的產業。從企業角度,可分成三類。第壹類是保障型企業,國家要實行控制,實行國有獨資或控股;第二類是戰略型企業,可以發展混合所有制;第三類是競爭型企業,國有資本應逐步退出。
煤炭產業屬於戰略型產業,不屬於國家需要完全控制的產業,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不僅必要而且迫切,這既是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要求,也是煤炭產業擺脫困境的路徑。煤炭產業應該通過以下途徑來發展混合所有制。第壹,通過建立新項目公司,在增量方面實行混合所有制,這樣矛盾相對較小。第二,對於公司的存量,可以從子公司、孫公司入手。通過實地調研,我們認為企業應該能做到。具體可選擇三種途徑。壹是產業向外,如川煤集團,技術力量強,但當地資源條件差,如果能到條件好的地區發展,可能會產生更好的效益;二是向產業外發展,在產業鏈上,向電力、鋼鐵等產業發展;三是發展向外產業,如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有條件的話都可以嘗試。通過往外發展,也可以解決壹些內部的問題。
發展混合所有制的關鍵在政府,政府應當為混合所有制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首先,政府的觀念要轉變。其次,要真正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再其次,要建立資產評估平臺,通過招拍掛形式,以公平、公開、公正的方式實現國有資產的流轉。此外,政府還要做好產業政策的引導工作,完善社會保障機制,解決好發展混合所有制過程中產生的冗余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
劉建功(冀中能源集團副董事長)
方向正確問題也多
國有企業上市公司算不算混合所有制?值得商榷。因為公司很多高管都是組織部門或國資委任命的,並且帶有行政級別,並沒有嚴格遵循上市公司董事長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機制,與規範的上市公司自然形成的約束機制有很大區別。受體制影響,董事會與經理層的職責分工也不很明確。此外,還存在決策機制問題。國有資本與民營資本決策理念並不壹致,國有資本的決策依據相對公益化,民營資本決策的出發點則是利潤最大化。
十多年來,煤炭產業從虧損走向輝煌,產能逐步擴張,從供給緊張到嚴重過剩,又重回困難,現在的日子甚至比十幾年前還艱難。這些與產業內部企業主體的決策機制不無關系。若在混合所有制經濟條件下,兩種決策機制能有機結合,或許能在壹定程度上避免這種情況。國有資產流失的擔憂也是國有企業在推進混合所有制實施上遇到的阻礙,同時,資本運作政策、幹部管理政策、產業政策的不配套,也使得煤炭產業不能順利地構建混合所有制。
比如,冀中能源集團在山西與民營企業進行合營,國有、民營股份占比為6︰4,國有資本控股並承擔主要的經營管理職責。但在利益分配的時候就產生了問題:代表國有資本的管理人員的收益以薪酬體現,民營資本代表人的收益則是以分紅體現,二者之間相差懸殊,雖然與“按生產要素分配”不相矛盾,但在個人之間難免產生心裏不平衡,也會由此帶來壹系列問題。這是既存的也是將來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過程中存在的隱患。也許民營企業控股可以較好地解決類似問題,但從目前的體制看,很難過渡到這壹步。
翟德元(內蒙古伊泰集團投資公司副總經理)
混業合作的空間在哪裏
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存在很多差別。在運行管理與決策機制上,國有企業信息傳遞與反饋慢,民營企業在決策機制上則更有效率;在薪酬與收益分配上,國有企業機構復雜、人員較多,與人員機構相對精簡且實施按股分紅的民營企業相比,相差較大;國有企業有政策優勢,民營企業有市場優勢,但從長遠看,由於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國有企業的政策優勢將逐漸淡化。那麽,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的合作途徑在哪裏?
筆者認為,在原有業務的基礎上合作空間不大,有效的合作途徑應在“新業務、新產業”上。新業務,是指某壹個項目在規劃、開發時就能夠真正實現聯合發展,如***同去新疆開發煤田等;新產業,是指在風險***擔、利益***享的原則下***同發展新興產業。需要強調的是,“壹邊倒”的合作模式是成功的基礎,如伊泰集團作為主體與粵電集團、晉能集團在酸刺溝煤礦—坑口電廠項目上進行合作,粵電集團和晉能集團只參股,不介入運營管理。再如伊泰集團與鐵路公司的合作,也是參股,只求保障運力與分紅,不介入運營管理。考慮到分配機制等方面的差異性,將來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不排除非國有經濟占主導。
聶銳(中國礦業大學管理學院執行院長)
權益劃分等問題待解
根據十八大報告對於混合所有制的定義,混合所有制是國有、集體和個人混合的產權組織形式。那麽,各種產權結合在壹起後,其處置權、分配權、流通權等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壹些問題,而混合所有制裏各主體之間決策權、分配權的配置問題想必也會讓人頭疼。
從資產的流動來看,私有資產向利益最大化的方向流動,國有資產則不同,它是側重於公益性的,因此在決策時就會出現“私有資產從利潤最大化角度希望進入,而國有資產基於公益性考慮不能進入”的情況。在進入和退出方面也有悖論,即國有資產應該退出競爭行業,那麽混合之後的主體還要不要進入競爭行業?公平機制如何體現?
治理結構層面,在實踐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如高管的任命,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高管應由股東大會推舉,董事會決定。但在混合所有制情況下,仍會有很多高管由組織部門任命,這就產生了矛盾——私有產權方對任命幹部認不認可?不認可怎麽辦?
再如激勵機制,國有企業高管是委托代理人,而非產權所有者;私有企業高管則壹般是產權所有者,股權收益分配自由,混合之後,就會出現兩類高管在待遇方面極大的“不公平”;若將股權收益分配給管理者,則會帶來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主管部門也不認可。
因此,在諸如此類的壹系列基本問題沒有得到解決的情況下,混合所有制到底能不能搞?能不能搞出中國特色?我們樂觀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