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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租賃企業?

意思是租別人的生意。

[1988]9月5日第78號第壹章壹般規定

第壹條為了改進商業、服務業的租賃經營,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參照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營小型零售商業、服務業、商業工業企業、市和區、縣商業委員會歸口管理的集體企業,以及經區、縣政府批準的少數虧損或微利中型商業和服務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實行租賃經營必須兼顧國家、企業、職工、承租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第四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租賃經營企業的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和職工身份不變。

第二章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六條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是出租方,代表國家行使企業的租賃權。國務院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符合規定的租賃經營企業為承租人。

第八條租賃經營的條件和形式:

(壹)位於偏僻或小型的商店,可以實行個人或合夥經營。

(二)經區、縣政府批準的虧損或微利的小型企業和少數中型商業、服務業企業,可實行全員租賃(以下簡稱全員租賃)。

(三)經濟效益差或經營能力差的企業,可由經濟效益好或經營能力強的企業租賃(以下簡稱企業租賃)。

第九條租賃期限壹般不少於3年。承租人在租賃期內不得將企業轉租或改變經營方向。

第十條承租人是指租賃企業的個人、合夥租賃或完全租賃確定的管理人員、被租賃企業派出的管理人員。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行使管理者的職權,對企業全面負責。

第十壹條承租人必須身體健康,了解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熟悉商業業務,善於管理。

第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提供以下擔保:

(壹)個人租賃、合夥租賃,必須有壹定比例的個人財產與被租賃企業資產(其中現金不得低於被擔保財產價值的50%)作為擔保;

個人出租的,必須有兩個擔保人,押金要核實並出具證明。

(2)完全承租的承租方成員必須有壹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包括不低於擔保財產價值50%的現金)作為擔保,承租方經營者的擔保財產至少應為其他成員的3倍;

(3)企業租賃的,必須出具自有資金作為擔保,與被租賃企業有壹定比例。

每項擔保財產與租賃企業資產的具體比例由出租人根據情況確定。

擔保財產是* * *所有,必須有財產* * *有人同意擔保的保證書。

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交付擔保現金。

第三章租賃程序

第十三條企業出租前,出租人必須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財產進行清查或評估,清理債權債務。貨物或其他財產發生短缺、毀損、變質的,出租方應會同財政、稅務機關核定,作為企業財產損失處理。冷背呆滯商品的折舊損失,在逐年提取的商品降價準備金中解決。

在企業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對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新損失負責。

第十四條企業租金應根據企業固定資產、自有流動資金、地理位置、行業效益等綜合確定。

(1)固定資產占用費:根據租賃企業固定資產總額(評估資產原值或現值)和行業固定資產綜合折舊率計算。

(2)流動資金占用費:根據租賃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和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3)租賃調節費:可根據租賃企業前三年留存的平均利潤、行業平均利潤水平和所在地的經營狀況確定固定金額或固定比例。

固定資產占用費和企業流動資金占用費在稅前列支;租賃調節費在稅後留存利潤中支付。

第十五條出租人選擇承租人的步驟:

(1)確定租賃形式。

(2)發布招標公告,進行招標登記,對投標人進行登記和審查,確定投標人。

代表合夥人或者企業全體職工參加投標的,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合夥人或者企業全體職工的同意。

(三)組織投標人參觀企業,投標人應編制標書,提出租賃經營方案。

(4)組織投標人的公開答辯,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綜合評價,征求員工意見,選擇最佳投標人。

第十六條出租人選定承租人後,必須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合同。承租人憑租賃合同到工商、稅務機關登記,並在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七條企業出租後,其原有職工應當在企業內安置。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如果是本系統的員工,允許在同壹企業工作。

第十八條租賃期滿,出租人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並對承租人進行審核。租賃雙方只有在資產損失、債務償還、納稅等遺留事項處理完畢後,才能終止租賃關系。

第十九條租賃期滿前六個月,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相互明確是否繼續租賃關系和續租條件。

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繼續租賃的,必須訂立新的合同,並辦理相應手續。

第四章租賃經營合同

第二十條租賃經營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租賃合同的雙方必須遵循自願、平等、協商的原則。

第二十壹條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壹)租賃形式、租賃企業的全部資產和條件。

(二)租金數額、交付期限和計算方法。

(三)承租方個人收入、企業收入和各種資金的分配比例。

(4)擔保金額、擔保形式和要求。

(五)風險保證金的數額、計算方法和交付期限。

(六)企業租賃前的債權債務和剩余損失的處理。

(七)租賃雙方的利益和義務。

(八)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和有效期限。

(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以及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

(十)違約責任。

(十壹)租賃期滿後資產的返還和驗收。

(十二)租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二十二條租賃企業清產核資登記表、擔保人和財產所有權人的擔保書、租賃企業合夥人或職工對租賃經營人的授權委托書為租賃合同的主要附件。

第二十三條合夥租賃的,合夥人應當就合夥租賃中的財產擔保、利潤分配、債務清償、入夥退夥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並作為租賃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四條依照本規定訂立的租賃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和解除合同:

(1)國家重大經濟政策調整,企業無法承受。

(2)因不可抗力,或壹方無過錯但不能阻止的外部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3)由於壹方違約,合同的履行變得沒有必要。

(4)由於合同規定的其他變更或合同終止條件的發生。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違法經營,損害國家和消費者利益時,或者承租人因經營不善遭受嚴重損失,損失金額接近或者達到擔保財產和風險保證金總額時,出租人有權提出解除租賃經營合同。

出租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壹條規定幹涉承租人經營自主權的,或者因出租人嚴重違約致使承租人不能正常經營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經營合同。

第二十六條租賃合同當事人壹方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租賃合同的壹方接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後,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違約。

第二十七條因合同變更造成的損失,應在合同雙方明確責任後,根據責任大小合理承擔。

第二十八條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應當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出租人的權利:

(壹)監督承租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

(二)定期對承租人的財產、財務和經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租賃企業的財產不受損害。

(三)按照合同規定收取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四)監督承租人建立和執行民主管理制度,維護租賃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出租人的義務

(壹)按照合同規定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和經營自主權,維護租賃企業依法應享受的優惠待遇。

(二)負責租賃企業的計劃商品分配,根據承租方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解決租賃企業經營中的困難。

(三)指導租賃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根據租賃企業的需要,有償提供市場信息、咨詢服務和培訓人員。

第三十壹條承租人的權利:

(壹)使用租賃企業的全部資產,支配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集資,添置新的設施和財產。

(2)決定租賃企業的經營方式,在專註行業的前提下,擴大經營範圍,增加服務項目。

(3)經出租方同意,可以投資或合作方式與其他企業或個人進行橫向聯營。

(四)決定內部機構、人員編制、聘用和辭退臨時工。

(五)在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以及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決定本企業職工工資、獎金的分配形式和獎懲辦法。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的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人民政府有關機關的監督檢查。

(二)執行價格政策、供應政策,改善服務,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依法納稅,按合同支付租金和費用,按期向出租方報送統計和會計報表。

(四)按規定提取固定資產修理費、家具修理費和折價商品準備金,辦理企業財產保險,確保企業財產的完整。

(五)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逐步增加職工收入,提高職工福利待遇,落實職工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

(六)加強民主管理,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每年向出租人和企業職工報告租賃合同執行情況,實行財務公開、獎懲公開和分配公開。

第六章收益分配和債權債務處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或合夥企業,執行個體工商戶稅收和財務制度;完全租賃的企業執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稅收和財務制度;租賃經營的企業應執行租賃前的原有稅收和財務制度。

第三十四條租賃企業依法納稅和繳納租金後實現的利潤,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配:

(壹)實行全員租賃經營的,應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提取生產發展基金、職工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實行提成工資的企業,此項基金不設稅後),並從職工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提成工資)中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提取風險保證金。

(2)個人或合夥租賃經營的,風險保證金從企業留存利潤中按合同約定的比例提取,其余部分可自主分配。

(三)企業租賃企業的,按合同規定的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留給租賃企業,其余並入租賃企業的稅後利潤進行分配。

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風險保證金應全額支付給出租人。

第三十五條實行全員租賃經營的企業履行租賃合同時,承租人除可按原標準領取工資、獎金外,還可按合同約定或職工約定的比例提取風險責任收入,承租人工資、獎金和風險責任收入總額不得超過職工平均收入的3倍。

未完成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不得領取風險責任收入,並按照合同規定或職工約定的比例,根據企業利潤下降情況,扣減獎金(提取工資),直至扣減20%以內的標準工資。

第三十六條合夥企業以租賃方式經營的,承租人和合夥人的個人收入按照租賃合同和合夥協議進行分配。

第三十七條新辦的產權租賃企業,根據資金來源確定所有權。全體職工承租的企業用生產發展基金投資的,歸企業所有。個人或合夥租賃的企業,以稅後利潤的壹部分投資的,歸個人或合夥人所有。租賃企業籌集的投資資金,歸租賃企業所有。

第三十八條租賃企業職工集資,或個人、合夥人投資擴大企業經營的,可將集資款或投資入股,按股分紅。

租賃企業融資投資於租賃企業的部分,可以作為租賃企業的股份,按股份分紅。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以租賃企業的名義向財政部門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借款,應當經出租人同意。未經批準,承租人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債務。

第四十條租賃期滿,經承租人驗收並確認各項指標符合合同要求後,出租人應將風險保證金、保證金及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的利息返還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未完成租賃合同、未支付租金或有負債的,用企業風險保證金彌補;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及其保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抵充。擔保人有權以其擔保的財產向承租人追償。

第四十壹條國家對餐飲、服務、修理企業在租賃期內減免的所得稅,由行業主管部門專項用於行業轉型發展。

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小企業,是指按照《國務院直轄市批轉商務部關於當前城市商業體制改革若幹問題的報告的通知》標準認定的企業。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施行前訂立的租賃合同,經雙方協商壹致適用。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商務委員會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05年9月1988+0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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