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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個體工商戶的規定

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訴狀起訴個體工商戶,但需要提醒的是,在訴訟過程中,個體工商戶使用營業執照登記的企業名稱的,應當以企業名稱為當事人,同時需要註明經營者的基本信息。

1.公民如何起訴個體工商戶?

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個體工商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還應當註明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該條明確規定了有店鋪名稱的個體工商戶參與民事訴訟時如何列名當事人。這壹規定對於充分發揮訴訟功能、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規範個體工商戶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認識不足、不恰當、曲解和機械適用等問題。在壹些涉及個體工商戶的民事訴訟中,僅將經營者列為當事人,主體資格被視為不當。原告要麽被告知撤訴難,要麽被裁定駁回起訴,嚴重阻礙了民事訴訟法任務的實現,浪費了訴訟資源,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不利於司法誠信。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必須認真探究和分析個體工商戶這壹特殊的主體形式,準確把握其主體特征的內涵。

個體工商戶是指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經營能力的公民。個體工商戶主要經營店鋪、商店,通過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務取得收入。它們的規模各不相同,從在街上走來走去的小家庭,到“前有商店,後有工廠”的大家庭,它們連成壹個網絡,成千上萬的員工就像壹個中小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興起和發展,對於實現公民自我價值,萌發、孕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增強國家基礎,消除就業壓力,穩定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

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標準劃分,其權利和能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予。個體工商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生產者、推動者、參與者和競爭者,無疑具有“企業”商事主體的特殊內涵。

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或訴訟)中,以個體工商戶註冊名稱為當事人的,應同時註明名稱所有人的自然情況;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所有人與實際經營者不壹致的,其名稱與實際經營者為同壹當事人。

2.對個體工商戶起訴有哪些規定?

勞動者與有商號的個體工商戶之間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商號為當事人,但還應當註明商號所有人的自然情況。

因為我國的個體工商戶是有用人權的,在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中屬於用人單位。但自然人不能成為勞動關系中的雇主,雖然也可以雇傭勞動者,但只能與勞動者建立平等主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如勞動關系。這也是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名字被列為勞動爭議壹方的原因。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如果屬於與個體工商戶的壹些矛盾糾紛,沒有辦法通過私下協商解決,這個時候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但是如果要起訴個體工商戶,就必須要搞清楚訴訟主體。有字號的,就按字號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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