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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企業名稱的名稱權

壹是非法幹涉企業名稱權。企業有獨立設定名稱的權利。只要企業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的要求設定自己的名稱,只要名稱符合真實性原則,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他人不得非法幹涉。

二是非法幹涉企業名稱權變更。企業有權依法變更其姓名權。只要不違反國家關於設立企業名稱權的相關禁止規定,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他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三,非法幹涉企業使用姓名權。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企業名稱權是專有使用權。除企業自身外,未經權利人許可,其他任何企業不得使用該名稱,否則構成侵權。非法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權的典型有兩種:冒用他人企業名稱和盜用他人企業名稱。冒用他人公司名稱是指假冒他人公司名稱,為自己公司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即冒名頂替;盜用他人的商號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商號,給權利人帶來不利利益的行為。[3]其次,行為人故意將自己的商號與他人的商號混淆,給商號所有人造成實際損失的行為,也屬於非法使用他人商號的侵權行為。

2.不使用其他公司名稱的行為。企業名稱部分或者全部轉讓後,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使用而未使用的行為也是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的行為。

第四,非法幹涉企業轉讓姓名權。企業名稱權作為壹種財產權,具有財產的可轉讓性。根據《企業名稱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名稱隨企業或者企業的壹部分壹並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壹個企業。企業名稱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協議,並報原登記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後,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轉讓的企業名稱。”因此,企業名稱的轉讓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非法幹涉。

本案中,被告紅星美凱龍公司在未與原告溝通並取得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報紙發布宣傳信息,稱原告將在被告開業當天參加被告組織的家裝現場咨詢會,提供壹站式家裝服務。雖然被告在報紙上以“新聞報道”的形式發布消息,而非正常的企業廣告和對外宣傳手冊,但實質上,這只是當前商家采用的壹種新的宣傳方式,通過看似紀實的“新聞報道”具有“廣泛宣傳”的實際效果。被告利用原告在當地裝修行業的知名度進行廣告宣傳,使消費者誤以為原告中原實創公司壹定會參加被告紅星美凱龍公司開業當天在廣場舉行的家居咨詢會,故被告在開業期間提高了客流量和知名度。同時,如果部分消費者在被告開業活動中發現原告沒有參加現場咨詢會,必然會對原告的誠信產生懷疑,導致原告的商業信譽下降。

因此,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名義宣傳自己,屬於盜用他人公司名稱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公司名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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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運輸合同模板1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和友好協商,達成如下運輸協議條款:

    壹、運輸項目:煤炭運輸

    二。運輸貨物名稱:煤

    1.運輸路線:興隆煤礦-育才煤礦-納林塔煤礦-多井臺。

    2.運輸時間:從YY月日到YY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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