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指南的適用範圍
本市四個中心城區(東湖、西湖、青雲譜風景名勝區、青山湖)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安置項目適用本指導意見。
二、安置補償的基本原則
為保證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條件,原則上應選擇壹處房屋進行實物安置,其他地方有房屋的,也可選擇貨幣補償;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350平方米(含)以內的其他部分可以選擇實物安置或者貨幣補償;每戶建築面積超過350平方米的,實行貨幣補償。
三、人口核定的有關規定
(1)人口核實
轄區政府以公安機關登記的戶籍信息為依據,嚴格核實登記人口。被征收人及其直系親屬,戶籍在2065438年4月1日(若建制變更為非農業人口,按實際建制變更為非農業人口的時間,下同),為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村的農業戶籍,只有在集體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時,戶籍才能被批準安置。集體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前,配偶及其子女與本村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村民登記結婚,尚未遷入本村的,自集體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壹個月內未遷入戶口的,視為放棄補償安置資格。
(2)人口計算
空掛戶、掛戶不算;14、1年4月前,戶口在本村的現役軍人、大中專院校學生、服刑人員,戶口已註銷或遷入所在學校、監獄,戶口未遷入的,可算作農業戶籍人口。
集體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後,只允許同戶直系親屬依法辦理分戶,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或離異的仍按原戶數認定。轄區政府依法嚴管海關,承擔主體責任。戶政管理和身份識別細則另行制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每個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本市四個中心城區(東湖、西湖、青雲譜風景名勝區、青山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時已計算被征收人口的,其他地方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補償時不得重復計算被征收人口,轄區政府要嚴格控制。
四、宣傳操作方法
(1)識別方法
轄區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制定鑒定操作細則,組織相關單位組成鑒定小組,對被征收房屋面積、房屋性質、戶籍人口、住房困難家庭、祖屋等進行鑒定,鑒定小組全體人員在鑒定結果上簽字並承擔相應責任,轄區政府按規定對鑒定結果進行審核備案。
(二)張貼宣傳
所轄政府負責組織涉事鄉鎮在鄉鎮公示欄或征收改造現場公示核實的被征收房屋面積、房屋性質、戶籍人口、住房困難戶、祖屋等情況。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鄉鎮應將視聽資料存檔。
五、安置補償的相關標準
被征收人可以根據規定選擇實物安置、貨幣補償或者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具體標準如下:
(壹)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350平方米(含)以上部分的安置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磚木結構以上建築可實物安置)建築面積350平方米(含)的,原則上實行實物安置。在我市市區範圍內有住房的,也可按基準價格(地價加建安成本價,下同)進行貨幣補償;對戶建築面積350平方米(含)以內的其他部分,被征收人可選擇實物安置或按基準價格進行貨幣補償,並可自行選擇安置補償比例。
選擇貨幣補償部分按時完成搬遷交付的,增加10%補助和10%獎勵。具體的補貼和獎勵方式以及計算和支付標準將由轄區政府在補償計劃中規定。
(二)建築面積35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磚木結構以上)建築面積超過3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築安裝費用給予貨幣補償。
(三)被征收房屋作為祖屋的安置補償費
1,戶口不是本村戶籍人口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論人數多少,都按1戶計算。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或遺贈)的被征收房屋份額應合並計算,並按以下原則進行安置補償:
(1)對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350平方米(含)以上的部分(磚木結構可實物安置),原則上選擇壹套房屋進行實物安置。在我市市區有房的,也可按基準價進行貨幣補償;建築面積在350平方米(含)以上的其他部分,按基準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2)被征收房屋(以上為磚木結構)建築面積超過3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築安裝費用進行貨幣補償。
2.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戶籍為本村戶籍人口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承(或遺贈)的被征收房屋與本人被征收房屋合並,按照《指導意見》第五點第(壹)、(二)項的規定進行安置補償。
(4)其他建築物的補償
簡單,腳手架(含鋼棚)等構築物不放實物,按房屋重置價格進行貨幣補償。采用鋼結構等新材料建造的建築物,由轄區政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鑒定並確定補償價格。無法鑒定相應結構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補償價格。集體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後,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不予補償。如果該建築被轄區政府認定為非法建築,則不予補償。
不及物動詞相關結算條款
(1)安置補償結算的規定
選擇實物安置房應嚴格按照“就近靠檔”的原則進行安置。由於戶型設計等原因。三、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或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按下列規定進行結算:
1.被征收人(按戶籍計算)為本村戶籍,被征收房屋為其唯壹房屋。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可以按安置房安裝費至人均安置建築面積30平方米購買。就近擺攤後人均安置建築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可按安置房建設成本結算。
2、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在350平方米(含)以內選擇實物安置的,按以下結構、面積差額計算:
(1)等面積部分計算結構差價,被征收房屋與安置房結構差價按框架、磚混、磚木每平方米50元計算;
(2)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5平方米(含)以內部分按安置房造價結算,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安置房造價結算;
(三)安置房建築面積小於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的,按照《指導意見》第五點第(壹)項的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3.安置房投資方應在安置房小區竣工驗收前,委托評估機構對安置房建設成本和建安成本價格進行評估。當地政府農村房屋征收部門在辦理搬遷手續時,應做好安置房的結算工作,並在征收後將結算資金上繳安置房投資單位指定的賬戶。
(2)臨時安置補償的規定
1.實物安置遠期住房臨時安置補償標準:經轄區政府按人口核實有關規定認定後,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計算,每戶月收入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自完成搬遷交付之日起算。
2.關於拍賣房屋實物安置臨時安置過渡期的規定:實物安置臨時安置過渡期多層建築安置小區不超過24個月,高層建築安置小區和多高層混合安置小區不超過36個月,起始時間以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時間為準。逾期未完成安置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0%。
3.貨幣補償或現有房屋實物臨時安置的補償標準: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有房屋實物安置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壹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戶月收入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三)關於搬遷補貼的規定
搬遷津貼只支付壹次。被征收房屋(磚木結構以上可放置實物)總建築面積100平方米的,補助1000元;總建築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在1000元的基礎上每平方米增加5元。
(四)關於貨幣補償和獎勵的規定
為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每戶建築面積在350平方米(含)以下的,再給予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獎勵,臨時安置補償獎勵標準按照被征收人選擇的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8元計算支付。
(5)關於鼓勵提前搬遷的規定
為鼓勵被征收人提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並搬遷,給予相應的提前搬遷獎勵。獎勵期限壹般為60天,根據戶籍情況每天提前獎勵200元。轄區政府可根據項目情況設定獎勵時間和標準,最高獎勵標準不超過1.2萬元。獎金發放的時間段、比例和具體辦法由管轄機關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六)其他有關補償的規定。
1.被征收人種植的井和墳墓、圍欄、室外水泥地面、簡易工棚、廁所、牛棚、豬圈、果樹、魚塘的搬遷,按照轄區政府制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2、未完工房屋的地基根據地基結構性質,按已建結構重置價格的60%給予補償。
3.裝修補償:補償標準由房屋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簽署協商結果,承擔相應責任;協商不成的,按照規定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保存視聽資料和評估清單。轄區政府應當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協商制定確定裝修補償標準的操作規程。
4、有線電視遷移按每戶120元補償(憑有線電視證明和征收時仍在使用的票據)。
5.寬帶轉讓費由電信部門電話轉讓費的200元補償(按收繳時仍在使用的寬帶賬單辦理)。
6.分體壁掛式空調的轉讓費為每臺300元,分體立式空調的轉讓費為每臺500元。
7.電、燃油熱水器轉讓費每臺100元,太陽能熱水器轉讓費每臺400元。
七、鼓勵選擇房票投放。
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安置補償金額進行貨幣量化後,向被征收人出具的重新購買房屋的資金結算憑證。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配偶、法定直系親屬)在規定的期限和面積內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按照房票票面價值實際使用部分給予壹定的購房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集體房屋安置補償的其他規定。
(壹)村集體住房安置補償費
村集體工業用房和村集體企業用房(磚木結構以上),按照“拆壹還壹”的原則進行實物安置或按建安成本價進行貨幣補償;簡易、腳手架(含鋼棚)等構築物,不予實物安置,按重置價格進行貨幣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2)村集體企業有關事項的補償。
1,村集體企業房屋高度超過4米的,按高度系數結合重置價格補償。身高4米(含)以上5米以下的,身高系數為1.25;建築高度增加1米,增加系數為0.25,以此類推,最大高度系數為2。
2.村集體企業用地範圍內的“三通壹平”和設備基礎的投入和實際工程量由項目責任單位、鎮、村委會確認,征地部門委托中介機構按有關規定確定費用。
3.停產停業補償費以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實際從業人數為準,每人壹次性補償6個月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標準按南昌市相關規定執行。
4、搬遷小型設備等物品,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征收。企業庫存商品、大型設備、原材料的搬遷補償費可由征收單位與被征收單位協商確定,或由征地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資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九。關於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
(壹)地價按國有建設用地住宅基準樓面地價(容積率2.3)的70%計算,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規定及時調整;建安成本價、房屋重置價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規定適時調整,並報市政府統壹公布實施。
(2)各中心城市作為“拆控違”的責任主體,要加強日常巡查,做到“控增量、減存量”,堅決杜絕搶建、違建現象。
(三)本指導意見自2023年起施行。本指導意見實施前已經實施並已完成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本指導意見實施前已經實施但尚未完成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項目,經中心城市黨委、政府研究後,也可按本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其他縣區(開發區、灣裏管理局)經本轄區黨委、政府研究後可參照執行,或按本轄區現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