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記錄影響:壹旦公司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這條不良記錄將伴隨終生,即使後來申請移出了,這條記錄也會壹直記錄在案,隨時都能查到。
2、辦理業務難度增加:各類登記備案事項的辦理難度會變得很大,審查也會變得更加嚴格。
3、限制政府采購和招投標:公司會被限制或者進入政府采購和招投標,這會阻礙企業的正常發展。
4、限制金融行為:公司會被限制銀行開戶、貸款和投資擔保等金融行為,甚至可能不受理這些業務。
5、影響法定代表人、股東、監事的個人征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後,可能會影響到法定代表人、股東、監事的個人征信。
6、公司無法變更或註銷:當公司進入異常名錄時,公司主體將無法進行任何的工商變更或註銷業務,這會耽誤公司的進度。
7、無法參與政府工程:企業將受到信用約束機制的影響,無法參與政府采購、工程招標、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申請榮譽等工作。
8、辦理稅務事項受限:公司將無法辦理變更稅務、升級壹般納稅人、票種核定、增值稅最高限額、防偽稅控發行、領取發票等稅務事項。
9、吊銷營業執照:如果壹直不處理經營異常,最嚴重的甚至會被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經營異常處理,具體如下:
1、沒有按時年報的企業,補報年度報告並對外公示後方可申請移出;
2、沒有按時公示即時信息的企業,公示相關信息後方可申請移出;
3、住所失效的,企業通過登記的住所重新取得了聯系,或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後重新取得了聯系,就能申請轉移。
綜上所訴,名下公司經營異常對企業的長遠發展是有害的,需要盡快采取措施解決。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壹)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