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 交通部
發布日期: 1983-5-26
法規內容:
為了正確貫徹執行《汽車貨物運輸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現對貨物運輸質量指標統計的考核標準和統計口徑作如下具體規定:
壹、貨運質量指標的考核標準
1.重大質量事故:要求杜絕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2.貨運質量事故頻率:
全國平均考核標準,運輸為百萬噸公裏0.7次;裝卸為萬操作噸0.5次。其中:華東、華北、中南地區,運輸百萬噸公裏為0.5次;西北、西南、東北地區,運輸百萬噸公裏為1次。
3.貨損率、貨差率:
目前,鑒於各地情況相差懸殊,部對貨損率、貨差率暫不規定不分貨種的綜合考核標準,只對下列貨物規定單項標準。其他貨物或綜合的考核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標準,進行考核。
(1)生豬逃亡率為千分之三;
(2)水泥破包率,六層袋為千分之五(不包括原殘);四層袋為千分之三;
(3)磚、瓦破損率為千分之七;
(4)糧食不發生汙染、黴變。
4.貨運質量事故賠償率:
全國平均貨運質量事故賠償率為貨物運輸收入的4。其中:華東、華北、中南地區為貨物運輸收入的3。西北、西南、東北地區為5。
5.完成運量及時率、裝卸標準合格率:
這兩項指標是考核貨運質量的重要指標,但由於各地情況相差懸殊,部暫不規定全國統壹考核標準。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標準,進行考核,並定期進行抽查,抽查比例壹般不少於10%。
二、貨運質量事故指標和考核的統計範圍
汽車貨物運輸質量事故和考核指標的統計範圍暫定為縣(包括縣級的區)及縣以上交通運輸部門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以及其他經濟類型的公路運輸(裝卸、搬運)企業,即專業運輸部門。按《汽車貨物運輸質量管理辦法》的規定,凡在貨物運輸、裝卸、保管、交接過程中發生的壹切貨損、貨差及其他貨運質量故事,經濟損失在20元以上(含20元)的,均應納入統計和考核。由於行車肇事發生的貨物損失也應按貨運質量事故統計上報,所引起的貨物損失由交通安全部門並案處理。
三、有關項目的統計口徑
1.貨運質量事故的次數,運輸以壹車壹次為計算單位;裝卸以同壹貨主、同壹批貨的壹次作業為計算單位。
2.貨運質量事故按性質分貨損、貨差、其它三種。 物損是指貨物發生顛損、磨損、破裂、變形、濕損,汙損、腐爛等。
貨差是指發生短少、失落、錯裝、錯卸、錯運、交接差錯等。
其他是指工作失職,運輸誤期,以及服務態度不好、借故刁難、敲詐勒索等,雖未發生貨損、貨差,但造成不良影響的事故。
3. 貨運質量事故分類,按《汽車貨物運輸質量管理辦法》(試行)第九章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分類規定中的貨損金額即為實際賠償金額。如在報告期內尚未處理賠償的,按貨主提出的損失金額或估算金額統計,並在處理結案後進行調整。
4.貨損噸數,按貨物損壞的實際數量計算。件裝貨物,內有小包裝的按小包裝損壞的實際重量計算;整件不可分割的貨物損壞按整件貨物重量計算。
5.貨差噸數,件裝貨物按短少數量實際重量計算;散裝貨物按虧載的實際重量計算(不超過各地超、虧載幅度的不計)。其中:砂石、木材、上方及垃圾暫不統計。
6.賠償金額指發生的所有質量事故(含20元以下),本報告期實際支付的全部賠償費用。其中:包括由肇事者個人承擔經濟賠償的金額。
四、貨運質量事故的報告
1.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要按季匯總附件《汽車貨物運輸質量事故季報》,並在次季度第壹個月二十日前報交通部公路局。
2. 各運輸、裝卸企業按月向上壹級主管部門填報《汽車貨物運輸質量事故季報》。
五、統計填報單位
1.運輸與裝卸分開的企業發生質量事故,由負主要責任單位統計上報,但經濟賠償應按責任大小分攤。
2.因貨主單位責任(包括由貨主單位負責裝卸)發生貨損、貨差事故不統計上報。
3.各運輸、裝卸企業發生貨運質量事故,應建立壹事壹報制度,不得隱瞞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