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有汙染物排放權的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汙染物減排責任制,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開主要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排放途徑、處理設施運行等信息。《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實施細則》進壹步規定了哪些企業應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根據細則,需要強制審計的企業主要有以下幾類:1。有排汙權、排放量大或位於環境敏感區域的企業;2.處理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企業;3.食品、藥品、化妝品生產企業;4.涉及致癌、致突變、致畸等汙染物的生產企業。這些企業應按照規定的周期和標準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以監控其汙染排放,減少其對環境的影響,促進企業的綠色和可持續發展。
企業未按規定進行清潔生產審核怎麽辦?企業未按規定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有關部門可責令企業限期整改,並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此外,如果企業汙染環境或違反其他環境法律法規,也可能被要求停產整頓或面臨刑事責任。
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是環境保護法律監督的重要手段之壹。企業應認真履行環境保護責任,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環境保護,促進可持續發展。同時,相關部門也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和執法,確保企業履行環保責任,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建立和落實汙染物減排責任制,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公開主要汙染物排放的種類、數量、排放方式和處理設施運行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