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號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長: 王旭東
二OO五年二月八日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對互聯網IP地址資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聯網絡的安全,維護廣大互聯網用戶的根本利益,促進互聯網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直接從亞太互聯網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地址的單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直接從亞太互聯網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地址自用或分配給其他用戶使用的單位統稱為第壹級IP地址分配機構。
直接從第壹級IP地址分配機構獲得IP地址除自用外還分配給本單位互聯網用戶以外的其他用戶使用的單位為第二級IP地址分配機構(以下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的級別依此類推)。
第四條 國家對IP地址的分配使用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中華人民***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和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IP地址備案實施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的IP地址備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信息產業部統壹建設並管理全國的互聯網IP地址數據庫,制定和調整IP地址分配機構需報備的IP地址信息;各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使用全國互聯網IP地址數據庫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地址信息。
第七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應當通過信息產業部指定的網站,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地址信息。
第八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在進行IP地址備案時,應當如實、完整地報備IP地址信息(需報備的IP地址信息參見本辦法附錄)。
第九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應自取得IP地址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IP地址信息的第壹次報備。
第十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申請和分配使用的IP地址信息發生變化的,IP地址分配機構應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產業部指定的網站,按照IP地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提交變更後的IP地址信息。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的聯系人或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備變更後的信息。
第十壹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IP地址信息的報備,由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總公司)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同完成。
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總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由其申請、使用和分配到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的IP地址信息的報備。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統壹完成該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構)及其所屬公司(分支機構)申請、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報備。
第十二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互聯網、中國長城互聯網等公益性互聯網的網絡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統壹完成其申請、使用和分配的IP地址信息的報備。
第十三條 IP地址分配機構同時是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應當如實記錄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務的使用自帶IP地址的用戶的IP地址信息,並自提供接入服務之日起五日內,填報IP地址備案信息,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分配IP地址時,應當通知其下壹級IP地址分配機構報備IP地址信息。
第十六條 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對IP地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地址信息,有保密的義務。
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地址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人民幣壹萬元罰款,或者同時處以上兩種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信息產業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人民幣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同時處以上兩種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直接從亞太互聯網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地址供本單位使用或者分配IP地址供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實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
需報備的IP地址信息
壹、備案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備案單位名稱、備案單位地址、備案單位性質、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聯系人姓名、聯系人電話、聯系人電子郵件等。
二、備案單位的IP地址來源信息,包括IP地址來源機構名稱、IP地址總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碼等。
三、備案單位的IP地址分配使用信息,包括:
(壹)本單位自用的IP地址信息,包括IP地址總量、各IP地址段起止IP地址碼、IP地址使用方式、網關IP地址、網關所在地址;
(二)尚未分配的IP地址信息,包括IP地址總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碼;
(三)向其他用戶分配的IP地址信息,包括所分配的用戶基本信息(包括用戶名稱、單位類別、單位所屬行業、單位詳細地址、聯系人姓名、聯系人電話、聯系人電子郵件)、所分配的IP地址總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碼、網關IP地址、網關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
四、自帶IP地址的互聯網接入用戶信息,包括用戶基本信息(含用戶名稱、單位類別、單位所屬行業、單位詳細地址、聯系人姓名、聯系人電話、聯系人電子郵件)、自帶IP地址總量、IP地址段起止地址碼、自帶IP地址的來源、網關IP地址、網關所在地址、IP地址使用方式等。
===================
中華人民***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33號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長: 王旭東
二OO五年二月八日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及備案管理,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履行備案手續,實施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信息產業部(以下簡稱“信息產業部”)對全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具體實施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備案管理工作。
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備案手續。
第四條 省通信管理局在備案管理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便民、優質、高效的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時,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依法履行備案手續。
未經備案,不得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本辦法所稱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組織或個人利用通過互聯網域名訪問的網站或者利用僅能通過互聯網IP地址訪問的網站,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六條 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采用網上備案方式進行備案管理。
第七條 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如實填報《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備案登記表》”,格式見本辦法附錄),履行備案手續。
信息產業部根據實際情況,對《備案登記表》進行調整和公布。
第八條 擬通過接入經營性互聯網絡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可以委托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經營者、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和以其他方式為其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註銷等手續。
第九條 擬通過接入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互聯網、中國長城互聯網等公益性互聯網絡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可以由為其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註銷等手續。
第十條 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經營者、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經營者以及以其他方式為網站提供接入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和公益性互聯網絡單位(以下統稱“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應知擬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備案信息不真實的情況下,為其代為履行備案、備案變更、備案註銷等手續。
第十壹條 擬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互聯網信息服務,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文件。
擬從事電子公告服務的,在履行備案手續時,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電子公告服務專項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向其發放備案電子驗證標識和備案編號,並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有關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在主頁底部的中央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並在備案編號下方按要求鏈接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供公眾查詢核對。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開通時,按照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的要求,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的指定目錄下。
第十四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備案有效期內需要變更其《備案登記表》中填報的信息的,應當提前三十日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備案有效期內需要終止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服務終止之日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向原備案機關履行備案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本辦法所稱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網站的互聯網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內容。
第十七條 省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信譽管理、社會監督、情況調查等管理機制,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經備案的組織或者個人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對被省通信管理局處以暫時關閉網站或關閉網站處罰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非法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立即暫停或終止向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第十九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其接入的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備案信息。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用戶信息動態管理、記錄留存、有害信息報告等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信息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對所接入用戶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實行年度審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采用網上方式進行年度審核。
第二十壹條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每年規定時間登陸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履行年度審核手續。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壹萬元罰款;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
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並註銷備案。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壹款的規定,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關閉網站並註銷備案。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並處壹萬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在其備案編號下方鏈接信息產業部備案管理系統網址的,或未將備案電子驗證標識放置在其網站指定目錄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履行備案變更手續,或未依法履行備案註銷手續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壹萬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非經營性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暫停或終止服務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同級機關的書面認定意見,暫時關閉網站,或關閉網站並註銷備案。
第二十八條 在年度審核時,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信息產業部備案系統等媒體通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關閉網站並註銷備案:
(壹)未在規定時間登陸備案網站提交年度審核信息的;
(二)新聞、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出版、保密等國家部門依法對各自主管的專項內容提出年度審核否決意見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錄: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登記表
┏━━━━━━━━━━━━┯━━━━━━━━━━━━━━━━━━━━━┓
┃主辦單位名稱 │ ┃
┠————————————┼—————————————————————┨
┃主辦單位性質 │ ┃
┠————————————┼—————————————————————┨
┃主辦單位有效證件號碼 │ ┃
┠————————————┼—————————————————————┨
┃投資者或上級主管單位 │ ┃
┠————————————┼—————————————————————┨
┃網站名稱 │ ┃
┠——————┬—————┼——————┬————┬————┬————┨
┃網站負責人 │姓 名 │有效證件號碼│辦公電話│手機號碼│電子郵箱┃
┃基本情況 │ │ │ │ │ ┃
┠——————┼—————┼——————┼————┼————┼————┨
┃ │ │ │ │ │ ┃
┠——————┴—————┼——————┴————┴————┴————┨
┃主辦單位通信地址 │ ┃
┠————————————┼—————————————————————┨
┃網站接入方式 │ ┃
┠————————————┼—————————————————————┨
┃服務器放置地 │ ┃
┠————————————┼—————————————————————┨
┃網站首頁網址 │ ┃
┠————————————┼—————————————————————┨
┃網站域名列表 │ ┃
┠————————————┼—————————————————————┨
┃IP地址列表 │ ┃
┠————————————┼—————————————————————┨
┃網站接入服務提供單位名稱│ ┃
┠————————————┼—————————————————————┨
┃涉及需前置審批或專項審批│ ┃
┃的內容 │ ┃
┗━━━━━━━━━━━━┷━━━━━━━━━━━━━━━━━━━━━┛
註:
1.“主辦單位名稱”欄:若網站為組織開辦,則應填寫組織名稱,若為個人開辦,則應填寫個人姓名。
2.“主辦單位有效證件號碼”欄:若網站為組織開辦,則該欄應填寫有關部門核發的單位代碼,並註明有關單位名稱,例如,需工商註冊的,應填寫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事業法人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號,或是有效期內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上的編號。若網站為個人開辦,則該欄應填寫個人有效證件號碼(例如身份證號碼),並註明證件核發單位名稱。
3.“網站接入方式”欄應當填寫專線接入、主機托管和虛擬主機等接入方式。
4.“網站名稱”、“網站首頁網址”、“網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等欄應按照實際情況如實填寫。其中,“網站首頁網址”欄應填寫網站首頁的域名或IP地址。僅能通過互聯網IP地址訪問的網站,“網站域名列表”欄可不填報。
5.“服務器放置地”欄填寫網站服務器或租用的服務器空間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其他地點。
6.“網站接入服務提供單位名稱”應填寫與其簽訂網站接入服務合同的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名稱。
7.“涉及需前置審批或專項審批的內容”欄:若網站涉及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等需前置審批和電子公告服務等需專項審批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內容,應在本欄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