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的法定退休年齡是指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批準的、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退休年齡。
即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
(壹)廣州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廣州市男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四十五周歲,工齡累計滿十年,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的;
(三)廣州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應準予退休。
擴大雇主移交的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的管理程序;
(壹)制定轉讓方案。轉移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擬轉移退休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人數、年齡、身體狀況、居住地分布等;移交的步驟和時間;退休人員移交社會服務管理後,由原用人單位統籌項目外福利待遇的處理辦法和應繼續承擔的責任;各種轉移資金的籌措和支付方式。移交方案應與退休人員充分協商,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2)移交方案的公示。用人單位應當召開退休移交會議,公布移交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管理方案,或者通過內部辦公系統或者廠務公開欄公布方案,時間不少於10天。
(3)三方協商。由用人單位、工會和退休人員代表建立三方協商機制,對用人單位統籌項目外福利待遇進行約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三方協商壹致的內容,與退休人員簽訂社會服務管理移交協議。
(4)交接。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的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簽訂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管理協議,提供退休人員名冊、用人單位與退休人員簽訂的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管理協議,按規定移交人事檔案等材料,支付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活動經費和特殊退休人員安置費。
(五)社會保險單位發生變化。用人單位應當到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人員社會保險參保單位變更手續。
退休人員不具有本市戶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的程序,向所在區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管理機構移交相關資料,並繳納相關費用。
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到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社會服務管理手續,登記個人相關信息。
百度百科-廣州市退休人員社會服務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