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南充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南充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傳承和發展南充歷史文脈,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壹)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遊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於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保護是指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的傳承、傳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的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註重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正確處理好政府和社會、事業和產業、保護和利用的關系。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總體保護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壹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布局、扶貧開發、項目準入、資金投入、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制定相對應的扶持措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商標、字號、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第七條 鼓勵、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獎勵、提供商業保險、設立基金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保護職責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建立本級代表性項目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履行下列職責:

(壹)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二)組織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規劃、制定年度保護工作計劃和工作規範;

(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收集、整理、研究;開展項目的保護、展示、交流和傳播等活動;宣傳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四)組織申報、評審、推薦代表性項目和認定代表性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及傳承基地;

(五)組織搶救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和培養專業人才;

(七)依法查處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的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做好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配合、參與有關單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重要項目的審核立項工作;

(二)財政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資金的保障、使用、監督和管理工作;

(三)教育和體育部門負責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教育內容,在中小學和大中專院校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負責傳統體育類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與保護工作;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把符合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有關技能培訓納入人才培養範圍,為具有專業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申報相應專業技術職稱提供指導和幫助;

(五)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事業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產品的研發;

(六)規劃部門負責展示、傳承場館、生產性保護示範基地及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規劃工作;

(七)商務部門負責對應當列入代表性項目名錄的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和商貿習俗加強搶救與保護工作;

(八)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對傳統醫藥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與保護工作;

(九)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對飲食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搶救與保護工作;

(十)旅遊部門負責宣傳、推介與旅遊項目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在旅遊產品的開發中,註重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元素;

(十壹)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打擊非法采錄、侵占、破壞、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二)民族宗教部門負責民族宗教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與保護工作;

(十三)科技和知識產權部門負責鼓勵和扶持符合科技項目支持條件的企業或事業單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課題的研究,負責依法處理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利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四)工商部門負責依法處理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商標及廣告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五)扶貧移民部門在扶貧開發中負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在資金、人才培養、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

(十六)宣傳部門及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十七)文聯、社聯、科協、作協和有關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應當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按照各自章程和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十八)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十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績效考核的內容。

  • 上一篇:全國化妝品備案查詢產品備案查詢
  • 下一篇:淺談商標的英語翻譯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