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就業補貼管理辦法》。
第七條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高校畢業生。
社會保險補貼用於以下方面:
(壹)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照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含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靈活就業後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首次批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的年齡為準)。
(2)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畢業年度招用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高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含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離校後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八條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範圍為就業困難人員,重點是高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
對安置在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崗位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就業困難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首次批準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的年齡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