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棉花收購單位要擁有600萬元以上自有資金(由開戶銀行出具證明);
(二)具有4名以上取得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和國職業資格證書》的棉花檢驗人員;
(三)具有壹定規模的收購場地和密碼檢驗室、結算室、試軋室、留樣室和棉農休息室等;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籽、皮棉倉庫;消防水池、避雷設施和足夠的消防器材;
(四)每個收購單位至少配有結算機2臺、磅秤(或電子秤)3臺、試軋機2臺、電測器3臺、長度檢測器具5套、雜質機1臺,棉花品級實物國家標準1套;
(五)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制度,包括質量責任制、檢驗人員崗位責任制、儀器設備管理制度、質量承諾制度等。第四條 棉花加工企業應當具備本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二)、(三)、(四)、(五)項的基本條件以外,還應當具有4名以上取得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和國職業資格證書》的棉花加工人員和壹定規模的軋花廠,1臺80片以上的鋸齒軋花機、3臺剝絨機及相應的配套設備。第五條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江西省技術監督局負責對棉花收購企業和棉花加工企業資格的審定工作,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企業核發《棉花收購企業資格證》;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企業核發《棉花加工企業資格證》。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登記主管機關,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企業核發營業執照。第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登記主管機關、技術監督局要加強對棉花收購、加工企業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對未取得棉花收購或加工資格證書擅自從事棉花收購、加工的企業或個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查處。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江西省技術監督局制定。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