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鄉鎮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促進鄉鎮企業的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以及黨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我市鄉鎮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第二條鄉鎮企業及其各級主管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及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在實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時,要有明確的安全生產要求和嚴格的考核指標。行業主管部門應按行業管理的原則,加強對鄉鎮企業安全生產的指導。第三條鄉鎮企業及其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系統、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生產的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第四條鄉鎮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根據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各級各類人員(生產、計劃、技術、設計、工藝、供銷、交通、勞資、財務等)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並認真組織實施。第五條鄉鎮企業的每壹名職工都應自覺遵守各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不違章操作,並有權制止違章行為和拒絕執行違章命令。第三章安全機構和職責第六條市、縣(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經委、工業公司)根據各自情況,統壹管理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第七條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安全機構,配備得力的安全技術幹部,並保持相對穩定。第八條鄉鎮企業應根據其生產性質和規模設置安全機構;配備有效的專職和兼職保衛幹部。500人以上的企業原則上應設置安全機構;500人以下和100人以上的企業(包括100人以下的采礦、冶煉、化工企業)配備專職安全技術人員;100人以下的企業和車間應有兼職安全技術員,班組應有專職安全員。第九條安全機構或專兼職安全技術員的職責:
1.協助領導組織和監督安全生產工作。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或修訂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並檢查執行情況。
2、參加企業召開的有關生產會議,提出做好安全工作的意見;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項目的設計、工程驗收和試運行的審查。
3、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控制粉塵和噪聲等有害因素的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改善員工的勞動條件。
4、定期檢查生產現場,發現事故隱患,並督促相關部門及時整改;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如果發現有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危險,有權要求其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處理。
5.參與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傷亡事故進行統計和分析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預防事故的措施,並督促按期實現。
6.監督有關部門按規定標準發放和合理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做好女職工的勞逸結合和勞動保護工作。
7.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特別是新工人的三級安全教育,負責指導企業、車間、班組開展工作。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訓第十條縣(區)經委、勞動、工會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鄉鎮企業負責人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知識的培訓,不斷提高其安全技術和管理水平。第十壹條企業應當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職工對安全生產重要性的認識,牢固樹立“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思想。第十二條企業應有計劃地對員工進行安全技術知識培訓,並建立安全教育卡(或檔案)。
電氣、起重、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車輛駕駛員、船舶駕駛員、爆破、架子工、氣體檢驗等特殊工種的工人。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操作技術培訓,並經縣(區)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上崗。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對新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實習生等)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在工廠、車間、崗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使用新設備和調換工種的工人,必須進行相應的新崗位安全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進入生產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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