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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2005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交易和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經營活動。第三條境內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從事房地產交易。

城市規劃實行統壹領導、統壹規劃、統壹規範,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第四條南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對全市房地產交易實施管理。第五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憑證交易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六條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移、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移、抵押。但是,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不屬於動產。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抵押。第七條房地產交易實行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進行。第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交易: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不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的;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無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

(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四)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需要或者依法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五)未辦理權屬證書登記的;

(六)權屬有爭議,權屬證書與標的物不符,或者房屋、土地權屬不壹致的;

(七)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 * *擁有房地產的;

(八)依法公布列入拆遷範圍的;

(九)抵押房地產,未通知抵押權人的;

(十)依法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二章房地產轉讓第九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經營行為。具體包括:

(壹)買賣房屋或者交換房地產;

(二)以房地產作為股份,與他人設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為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提供土地使用權;

(四)因企業收購、兼並、合並導致房地產轉移的;

(五)以不動產清償債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同壹房屋產權分割轉讓時,所有房屋所有權人按相應比例占有土地使用權,但同壹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第十壹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出讓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項目,且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已經完成;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第十二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批準不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市財政。第十三條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制度。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項目。第十四條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房改房和安居工程房的房地產轉讓,按國家、自治區和南寧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房屋出售時,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中所有權人對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第十六條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公有房地產轉讓,還應當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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