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
2.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被撤銷登記;
3.組織策劃傳銷或因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
4.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
5.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
6.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
7.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
8.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9.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
10.工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
: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法定代表人的影響及化解方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公司沒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只要公司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地給付義務的,法院仍然可以(依申請或自行決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不得實施上述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也就是說,只要公司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行為的,其法定代表人均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除此之外,根據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部委於2014年3月20日印發的《“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失信被執行人為單位時,信用懲戒對象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信用懲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費外,還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可見,公司負債不僅僅是公司的事,而且也會累及法定代表人,對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工作、生活產生不利影響。在越來越重視信用的社會,信用缺失將會令人寸步難行。對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予以高度重視。
有人可能會問,“我不是公司的股東,只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擔責任嗎?”對此,相關文件規範並沒有加以區分。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而不論其是否是公司的股東。那種認為“掛名法人”不會承擔責任的說法,是非常錯誤的。
既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是如此明確,那麽,如何讓法定代表人不因公司負債而遭信用懲戒,或者,移出信用懲戒名單?很簡單,還錢即可!只要公司能清償全部負債,不論是在被實施信用懲戒之前,或是之後,法院都會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移出懲戒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