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的造價管理應當遵循。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前期準備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查和經濟評價;設計預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底價、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格的調整;費用簽證和費用索賠;項目各階段的成本控制;計價依據的制定和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的監督管理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編制、修訂和解釋;
(二)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三)負責施工合同和造價文件的備案;
(四)負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質及其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調解建設工程造價糾紛。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
(壹)建設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消耗定額、費用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單位計價表和工程價格表;
(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及相關規定;
(3)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材料、機械設備、工程技術經濟指標和費用指數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工程造價因素的調整指標和其他造價調整規定;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第八條鼓勵建築業企業編制和應用能夠反映其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內部定額,作為投標的依據。第九條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做好補充計價依據的編制工作。第十條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查、收集、整理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定期發布建設工程人工、材料、機械設備的市場參考價、工程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等造價信息,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第十壹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體的建設工程,招標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其他建設工程鼓勵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使用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工程量清單計價的規定。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采用單價合同。招標方對所列項目和數量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投標方在投標時無義務核實;投標人應對單價和合價的準確性負責。單價和合價有矛盾且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未發現的,應當在結算時作出不利於投標人的說明。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承包過程中的造價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將標底或者控制價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政府投資項目的標底和控制價應當在開標前經財政部門審核。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發包人發出的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造價條款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確定合同價格的方式;
(二)工程承包範圍;
(三)質量標準和工期;
(四)招標人依法采購的材料或者設備;
(五)工程量計算錯誤和漏項錯誤的處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法、期限和支付方式;
(七)風險的範圍和程度;
(八)工程款支付的方式、時間和金額;
(九)結算程序和期限;
(十)開工和竣工日期、工期及提前或延期的獎懲措施;
(十壹)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提方式和期限;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影響工程造價的其他因素。
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前款規定的事項。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中標價格確定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