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土地、園林、人防、文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第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工程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
受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和檢驗檢測設備。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員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第九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管理要求、執行標準、申報方式、建設工程基本信息、驗收結果、監督抽查結果以及建築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記錄。第十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
(壹)核實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登記和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手續不全的,責令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已施工部位進行檢測,並辦理相關手續。
(二)監督並告知建設項目的項目負責人。
(三)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的工程建設標準和規範。
(四)檢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資質和資格,檢查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檢測評估結果和驗收結果。
(五)抽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關鍵部位,以及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六)具有壹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子項目等重大危險源的設計、施工方案的審查、批準和監控。第十壹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和使用憑證。
(二)建設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的,責令限期改正;在安全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確保安全的,應當責令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三)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涉嫌偷工減料、弄虛作假,不按規定進行建設工程驗收,或者不按規定整改質量安全隱患的,可以責令其重新進行工程質量檢測、質量安全檢測評估和建設工程驗收。
(四)對未按要求整改建築工程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的工程,以及發生質量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檢查建築工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條件;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參與建設項目的單位停止建設。
(五)在施工現場發現不合格建築材料的,責令責任單位將同批次建築材料清理出施工現場;建築工程實體使用了不合格建築工程材料的,責令責任單位對建築工程實體限期采取檢測、鑒定、加固、拆除、返工等措施,或者對涉及的工程實體進行設計審查、重新組織工程驗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