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按規定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市房改部門不得批準其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和使用本單位的住房資金,計劃、規劃,土地等部門也不得批準其用地及其建造住房。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分別按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逐月交納。1994年度(從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單位和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率分別按1993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5%執行。外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交率也執行同壹比例.目前已超過這個比例的可維持不變。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起實行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率和計算基數每年公布壹次。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部分由職工個人支付,單位繳存部分,企業的從企業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它劃轉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首先應立足於原有的住房資金的劃轉或從單位預算外資金中解決,不足部分,金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由財政預算撥付,其余部分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列支。第八條 職工個人及所在單位提供的住房公積金存入職工公積金戶名後,即屬職工個人所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壹般按中國人民銀行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存款於每年6月30日按上年7月1日銀行掛牌利息結息,並自結息日起自動轉存。第九條 繳交辦法;
單位在首次繳存住房公積金之前,應編制職工住房公積金匯交清冊及匯總表,分別報送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及經辦銀行。
個人繳交的住房公積金由職工所在單位按月在工資中代為扣交,職工單位將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連同單位提供的住房公積金,壹並記八單位住房公積金清冊內,壹式兩份由單位統壹按時存入市政府指定的專業銀行並委托銀行劃轉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專戶,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戶名。第十條 南寧市房改領導小組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有關具體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劃和財務收支預決算。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劃管理工作。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壹律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專業銀行辦理。第十壹條 各單位須在發放工資後的五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如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對欠交部分要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超過壹個月仍未繳足的,可從其住房基金或結算戶中扣繳。第十二條 經辦銀行每年向單位和職工公布壹次公積金對帳單。職工需要查詢時,可憑單位證明向經辦銀行索取公積金結對帳單。第十三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職責:
(1)核定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
(2)督促各單位按月匯繳住房公積金;
(3)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住房公積金的年度使用計劃;
(4)審查住房公積金使用人(或單位)的使用計劃;
(5)監督受委托銀行按協議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業務;
(6)進行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7)償還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及其管理機構的財務會計制度按財政部門的統壹規定執行,按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