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根據《中***包頭市委員會、包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包頭大學生集聚計劃”的若幹意見》(包黨發〔2016〕8號)、《市委、市政府 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包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局)是開展大學生房屋補貼工作的牽頭單位。各旗縣區委、政府,稀土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團市委、各高校是開展大學生房屋補貼工作的責任單位。 第二章 大學生創新創業場地扶持 第三條 各旗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本地區引進人才數量,回購庫存商品非住房,集中打造“包頭市大學生創新創業大廈”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打折讓利等形式以價換量,為政府回購庫存商品非住房提供優質房源。 第四條 各旗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審核大學生的創業計劃,為審核通過的大學生提供公益性的創新創業場地。 第三章 大學生購房補貼發放 第五條 補貼發放條件。符合高新人才市場認證的大學生,在我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公寓的,在取得網簽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首付款票據或《房屋所有權證》後,可申請領取購房補貼,購房時間以網簽合同日期為準;在我市購買二手商品住房或公寓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可申請領取購房補貼,購房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夫妻雙方同為保障對象的,不可重復領取(按夫妻其中壹方可享受的最高補貼標準執行)。 第六條 補貼資金來源。屬市本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中央、自治區駐包企事業單位的大學生,補貼資金由市本級財政全額支付;屬旗縣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大學生,補貼資金由市、旗縣區兩級財政按6:4比例分擔。 第七條 補貼資金標準。按照博士研究生20萬元、碩士研究生10萬元、“985”“211”院校優秀本科生8萬元標準發放購房補貼。 第八條 補貼辦理時間。每季度末的20-25日(休息日可順延)。 第九條 工作流程 (壹)申請 1.申請新建商品住房或公寓購房補貼:大學生需持高新人才市場認定證明、勞動(聘用)合同(須簽訂5年以上)、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領取住房補貼後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前不允許變更)、首付款票據、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及銀行卡號到住房補貼發放窗口辦理購房補貼相關手續。 2.申請二手商品住房或公寓購房補貼:大學生需持高新人才市場認定證明、勞動(聘用)合同(須簽訂5年以上)、《房屋所有權證》(如為貸款的則持蓋有抵押單位印鑒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及銀行卡號到住房補貼發放窗口辦理購房補貼相關手續。 (二)受理。市住房保障局駐人才中心大廳受理人員查驗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並將申請材料轉審核人員;不符合標準的,退回大學生本人。 (三)審核。市住房保障局駐人才中心大廳審核人員對大學生所提交的材料及是否有夫妻雙方重復領取購房補貼、是否已領取租房補貼、補貼金額等進行審核,並於每次受理工作結束後的7個工作日內提出擬給予購房補貼的大學生名單。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局駐人才中心大廳工作人員將擬給予購房補貼的大學生姓名、出生日期、學歷、學位、工作信息在包頭大學生集聚網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3天。對公示有異議的,市住房保障局於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公開調查結果。 (五)上報審批。公示無異議,市住房保障局駐人才中心大廳工作人員根據隸屬關系編制購房補貼的大學生資金明細表,經專項組辦公室主任審簽後,分別報市財政局和各旗縣區。 (六)發放。市財政局按照市住房保障局上報情況,核對有關信息,屬市本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中央、自治區駐包企事業單位的,市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直接將購房補貼資金發放大學生本人,並將撥付情況反饋至市住房保障局;屬旗縣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市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將60%的購房補貼資金撥付到各旗縣區,待各旗縣區匹配後,由各旗縣區連同市本級下撥資金壹並撥付到大學生本人,並將撥付情況反饋至市住房保障局。 (七)反饋。住房補貼發放責任單位分別於每年8月中旬、次年2月中旬將購房補貼發放情況反饋到大學生集聚公***服務中心(高新人才市場)認證平臺。 (八)監督。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時將補貼資金發放到所聘用大學生,確保專款專用。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將定期審計資金使用情況,壹經發現違規行為,追究有關責任。各類用人單位及大學生對資金發放有異議的,可撥打大學生集聚服務熱線520800投訴舉報。 第四章 大學生租房補貼發放 第十條 補貼發放條件。符合高新人才市場認證的大學生,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在簽訂租賃合同、取得租金相關票據和所租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或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可申請領取租房補貼。夫妻雙方同為保障對象的,不可重復領取(按夫妻其中壹方可享受的最高補貼標準執行)。 第十壹條 補貼資金來源。屬市本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中央、自治區駐包企事業單位的大學生,補貼資金由市本級財政全額支付;屬旗縣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大學生,補貼資金由市、旗縣區兩級財政按6:4比例分擔。 第十二條 補貼資金標準。博士研究生前三年每年3萬元,後三年減半,補貼發放年限六年;碩士研究生前兩年每年2萬元,後兩年減半, 補貼發放年限四年;“985”“211”院校優秀本科生第壹年1.5萬元,第二年減半,補貼發放年限兩年。 第十三條 大學生領取租房補貼後,可以再享受購房補貼。大學生在領取租房補貼期間在我市購買商品住房或公寓的,應退還購房日至當年補貼到期日期間的租房補貼,退還金額在大學生領取購房補貼時扣減。 第十四條 補貼辦理時間。每季度末的20-25日(休息日可順延)。 第十五條 工作流程 (壹)申請。大學生持高新人才市場認定證明、勞動(聘用)合同(須簽訂5年以上)、在市產權處開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證明、租賃合同、所租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或網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租金相關票據、戶口本、結婚證、身份證及銀行卡號到住房補貼發放窗口辦理租房補貼相關手續。 (二)受理。市住房保障局駐人才中心大廳受理人員查驗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並將申請材料轉審核人員。不符合標準的,退回大學生本人。 (三)審核。市住房保障局駐人才中心大廳審核人員對大學生所提交的資料及夫妻雙方是否已領取過購房補貼、補貼金額等進行審核,並於每次受理工作結束後的7個工作日內提出擬給予租房補貼的大學生名單。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局駐人才中心大廳工作人員將擬給予租房補貼的大學生姓名、出生日期、學歷、學位、工作信息在包頭大學生集聚網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3天。對公示有異議的,市住房保障局於5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公開調查結果。 (五)上報審批。公示無異議,駐人才中心大廳工作人員根據隸屬關系編制租房補貼的大學生資金明細表,經專項組辦公室主任審簽後,分別報市財政局和各旗縣區。 (六)發放。市財政局按照市住房保障局上報情況,核對有關信息,屬市本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及中央、自治區駐包企事業單位的,市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直接將租房補貼資金發放大學生本人,並將撥付情況反饋至市住房保障局;屬旗縣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市財政局在5個工作日內,將60%的購房補貼資金撥付到各旗縣區,待各旗縣區匹配後,由各旗縣區連同市本級下撥資金壹並撥付到大學生本人,並將撥付情況反饋至市住房保障局。 (七)反饋。住房補貼發放責任單位分別於每年8月中旬、次年2月中旬將租房補貼發放情況反饋到大學生集聚公***服務中心(高新人才市場)認證平臺。 (八)監督。各有關單位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時將補貼資金發放到所聘用大學生,確保專款專用。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將定期審計資金使用情況,壹經發現違規行為,追究有關責任。各類用人單位及大學生對資金發放有異議的,可撥打大學生集聚服務熱線5208000投訴舉報。 第五章 建立大學生公寓工作 第十六條 各旗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根據本地區引進人才數量,通過對本地區配建的公***租賃住房回購、租賃或回購庫存商品非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籌集房源,建立大學生公寓。 第十七條 各旗縣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對符合人社局認定的來包就業、創業的大學生,提供低租金住房。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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