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公***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公***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以識別、分析、判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簡稱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第三條 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應用及其管理和服務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客觀、真實、準確、及時的原則,
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各領域的公***信用建設,建立公***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公***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信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信用信息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公***信用信息目錄的編制、數據標準的制定和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應用、服務等工作;自治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機構負責自治區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整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信用信息相關管理工作。第六條 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是全區公***信用信息的統壹管理平臺。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實現本行政區域公***信用信息的統壹歸集、應用和與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的***享***用。第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增強守法履約意識,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社會公眾應當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自覺履約踐諾。第二章 信息歸集第八條 公***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公***信用信息目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信用信息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和標準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公***信用信息目錄每年公布壹次,公布後當年變更事項,納入下壹年度目錄管理。
公***信用信息目錄包括目錄代碼、項目名稱、信息內容、提供單位、使用權限、數據格式、歸集範圍、歸集程序、歸集路徑、歸集時限、公布方式、更新周期和安全級別等要素。
擬納入公***信用信息目錄管理的項目可能減損信息主體權利或者增加信息主體義務、社會影響較大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九條 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信用信息審核機制,按照公***信用信息目錄要求,及時、完整地向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信用信息,並對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公***信用信息提供單位變更或者撤銷公***信用信息的,應當書面告知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公***信用信息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五日內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第十條 歸集自然人的公***信用信息,以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關聯匹配標識。無居民身份證號碼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作為關聯匹配標識。
歸集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公***信用信息,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標識。第十壹條 公***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體的基礎信息、增信信息、壹般失信信息、嚴重失信信息和風險提示信息。第十二條 基礎信息是指用以識別信息主體身份和記載信息主體基本情況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壹)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出入境證件號碼等身份識別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登記或者註冊事項信息;
(二)行政許可信息;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條 增信信息是指可以提升信息主體信譽和社會認可度的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壹)參與誌願服務、慈善捐贈等公益活動的信息;
(二)依法獲得表彰獎勵的信息;
(三)國家和自治區級誠信單位或者誠信個人的信息;
(四)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行業監督管理制度和程序認定的增信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增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