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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集體職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

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

我老婆社會發展[2011]第75號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局):

根據《關於將五七職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通知》(2010)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特制定《內蒙古五七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2011年3月11日

內蒙古自治區“57名職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第壹條根據《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將“五七職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通知》(內人社發[2065 438+00]234號,以下簡稱《通知》),為切實做好我區“五七職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原國有企業(含已轉制為企業的原城鎮國有事業單位)、旗縣級以上(含旗縣級)城鎮國有單位舉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街道辦事處集體所有制企業中,未經勞動部門辦理錄用手續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職工,可自願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2010、12、31之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二)2010、12、31年具有自治區戶籍;

(3)1995結束前工作滿3年;

(四)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已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等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在自願的基礎上按《通知》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後,可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不得同時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參保時不變。

第三條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自願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按規定填寫《內蒙古自治區“五七工人”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登記表》),並提供以下證明材料,送原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相關手續。

(1)證明本人身份的材料。

近期免冠照片3張,1,2寸。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首頁和本人頁。

(二)能夠證明其有三年以上工作經歷的檔案原件。

(三)無法提供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始檔案的,可以提供下列資料證明工作時間和經歷:

1.與在用人單位工作相關的證明材料原件,如勞動合同、企業招聘審批表、員工花名冊等。

2.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用人單位歷年工資單原件及復印件及其他能夠證明工資支付的相關材料。

4.能說明本人身份和工作經歷的其他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本人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各種證明、第三方原始檔案的相關記錄等。

5.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能證明其在五七廠工作過的戶籍記錄。

(四)不能按照本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向原工作單位提出申請(原工作單位不存在的,可以向舉辦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主管單位提出申請),要求原工作單位(或者主管單位)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原工作單位(或主管單位)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形成統壹的說明材料,經領導簽字後送各縣(區)審計組。材料應說明調查程序、負責調查的人員、原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成立時間、經營情況、主要領導、人員構成、解散時間等。),並附上每個人的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和離開單位時間。

第四條各盟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成立“五七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審核小組,負責審核認定等具體工作,並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認定:

(壹)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收到意向參保人員相關材料後,核對登記表中的項目,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在登記表上簽署意見,並將登記表及相關材料提交各縣(區)審核小組。

(二)各縣(區)收到申請材料後,審核小組應采取整縣(區)逐壹進行嚴格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由縣(區)審核組在登記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印章,並將登記表及相關證明材料提交盟市審核組。同時要指定專人登錄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在網站“五七職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基本信息和審核意見。

(三)盟市審核小組對各縣(區)上報的“57名職工”參保相關材料進行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在登記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盟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印章,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函件格式見附件2)。同時,審批意見應錄入“57名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的職工”。

(四)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盟市對備案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後回復盟市,盟市回復各縣(區)執行。

第五條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接到盟市批復後,在單位或社區公示審批人員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如對被保險人有異議,應進壹步審核;無異議的,由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第六條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按照《通知》規定,以1995至2010各盟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統壹核定計算不同性別、不同年齡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和待遇標準,並按附件3格式在全盟市範圍內公布。

第七條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通知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到指定的養老保險費征繳服務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第八條參保人繳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參保人填報個人賬戶,並按規定程序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發放基礎養老金2011至1。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發放基本養老金時,應當停止發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同時扣減其2011年已領取的相關待遇。未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貼的,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原發放機構發函,請其停止相關待遇;原發放機構根據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函件辦理停發手續,並回復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註明停發時間和每個參保人2011年已領取的待遇金額。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待遇中止函辦理養老金發放手續,扣除2011年享受的相關待遇。未辦理相關待遇手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發放基礎養老金。

第九條“57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實行社會化管理,相關材料由當地社保機構統壹保管。

第十條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對各地審批認定工作進行督導,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實施跟蹤指導,對審批結果進行檢查和抽查。盟市、旗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審批工作中,應當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檢查,設立公開的監督熱線,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壹條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批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政策規定,不得擅自擴大保險範圍。對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責任,觸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填寫相關信息,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養老保險待遇,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辦理參保登記、身份識別、審批、繳費等工作應在2011年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三條“57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辦法處理:

(壹)根據《關於做好原“五七工人”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核實工作的通知》(我太太辦發419號),已達到退休年齡的“五七工人”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申請登記表,可不再填寫登記表。

(二)“五七工”並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從2012開始執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政策。

(三)自治區其他省直管企業管理的“五七工”,已經參加其他省(市)養老保險的,不再納入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享受當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應終止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由盟市處理制度銜接問題。

(五)自治區建立統壹的遺屬待遇享受人員數據庫,在全區統壹的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上線後,對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隱瞞遺屬生活困難待遇的人員進行清查。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附件(略):

內蒙古自治區“57名職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文件

關於將“57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文件

盟市“57工”參加養老保險按年齡繳費和領取養老金審批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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