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蘇木鄉(鎮)、沙茶村、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企業;
(2)蘇木鄉(鎮)、沙茶村、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牧民舉辦的股份合作企業和股份制企業;
(三)農牧民聯合舉辦的企業;
(四)農牧民個體開辦的企業;
(五)鄉鎮企業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和境外投資者聯合舉辦的各類企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符合鄉鎮企業條例的其他企業形式。第三條下列企業視同鄉鎮企業:
(壹)鄉鎮企業在城市設立的分支機構;
(二)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和城鎮農牧民辦的企業;
(三)鄉鎮企業示範區內的企業;
(四)承擔支援農牧業義務的鄉鎮、街道和居民開辦的企業。第四條鄉鎮企業是農村牧區經濟的重要支柱,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鄉鎮企業應當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壹,根據市場需要發展商品生產,提供社會服務,增加社會有效供給,吸納農村牧區剩余勞動力,增加農牧民收入,扶持農牧業,推進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現代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合理規劃、依法引導和管理鄉鎮企業。
鄉鎮企業應堅持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組織形式、多種分配方式的* * *發展原則。
鄉鎮企業要深化改革,創新體制,不斷完善經營機制,提高管理和技術水平,增強企業整體素質,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鄉鎮企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重點,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因地制宜地加強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建設,引導鄉鎮企業適度集中發展,加快小城鎮建設,促進城鄉壹體化。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發展鄉鎮企業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各級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主管鄉鎮企業的職能部門。他們依法對鄉鎮企業進行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鄉鎮企業發展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參與各級人民政府制定鄉鎮企業發展政策,制定鄉鎮企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鄉鎮企業改革和管理,培育和發展各類商品市場,推進服務體系建設,為鄉鎮企業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
(三)指導鄉鎮企業的科技進步、人才開發、新產品開發、新技術引進和推廣;
(四)協調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指導鄉鎮企業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鄉鎮企業的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六)負責鄉鎮企業的統計、審計和登記,協調和指導鄉鎮企業的經濟協作、產品銷售和創匯;
(七)協調鄉鎮企業與有關方面的關系,維護鄉鎮企業的合法權益。第九條依法登記設立的鄉鎮企業,應當在30日內到當地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證書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鄉鎮企業變更名稱、住所、分立、合並、停業、終止等後。,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30日內,報當地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第十條鄉鎮企業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的原則確定企業財產所有權。
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的鄉鎮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屬於投資興辦企業的全體農牧民,由能夠代表全體農牧民利益的經濟組織行使。
農牧民合夥經營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屬於經營企業的合夥人,由該合夥人取得。
個體私營企業,其財產所有權屬於個人,由所有者行使。
股份合作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財產屬於全體股東,由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行使。
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共同投資興辦的鄉鎮企業,其企業產權按出資份額歸投資者所有,所有權由各方組成的管理機構或股東(代表)會議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