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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法律分析: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的委托書原件;3.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應當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應當加蓋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壹致;4.按章程規定和程序提交的決議或決定(原件);5.修改後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6、名稱查詢證明原件或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公司名稱必須經過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明;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及所有副本(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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