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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認定為涉外案件嗎?壹方是外商獨資企業(有外方法人代表和員工)與內資企業之間的民事糾紛,根據?

PS:我們來看看補充。不想是LZ這樣的補充,嚇到我了。呵呵,說不出來。只是個人的壹點理解。和朋友們討論壹下,展開討論。希望能看到更多朋友的看法。

1,“能否認定為涉外案件”:如果爭議民事關系的成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也發生在中國境內,且訴訟標的也在中國境內,則不能認定為涉外案件。原因是: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修訂草案)》的相關規定,涉外案件的構成標準為:壹是案件當事人壹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或者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或者民事權利義務發生設立、變更、消滅。

(2)從妳說的情況來看,標的物應該是在中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創設、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似乎也發生在中國。所以,計算涉外案件的唯壹可能就是對方是外國法人(妳起訴的對方應該是企業,不是企業員工吧?如果是因為員工的非職務行為與企業員工打官司:屬於涉外案件;如果是因為外商獨資企業員工的工作行業:企業應該被起訴,企業是否是外國法人仍然決定是否是涉外案件)。

(3)根據《外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外資企業是中國法人,不是外國法人。

所以:妳說的這個案件應該不算涉外案件。除非:您是對員工非職務行為提起訴訟的企業員工,或者您與個人獨資企業的訴訟標的在境外,或者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成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境外。

2、根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修訂草案)

第207條:"民事關系的壹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法人;民事關系的標的在境外;創設、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時,都是涉外民事關系。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關系案件,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八章的規定確定適用的實體法。(原文章178)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涉外民事訴訟特別規定》第三十條:民事案件是指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在外國的涉外民事案件。

(3)《外資企業法》第八條:外資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應當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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