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國務院新近出臺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改革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建立符合個體工商戶特點的年度報告制度;探索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年報公示是《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規定的企業的法定義務。企業應當於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notice/)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條例》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實施政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公正、公開、及時地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行政職權;
(三)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四)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五)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非法幹預。
第四條 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行為,應當加強監督,發現錯誤,及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