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填報,並依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企業的《利潤表》以及納稅申報表相關附表的數據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壹)表頭項目
1.“稅款所屬期間”: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並、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並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並、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並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壹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二)表體項目
本表是在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後計算出“納稅調整後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壹次性和暫時性差異)通過納稅調整明細表(附表三)集中體現。本表包括利潤總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附列資料四個部分。
1.“利潤總額的計算”中的項目,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其數據直接取自《利潤表》;實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制度的企業,其《利潤表》中項目與本表不壹致的部分,應當按照本表要求對《利潤表》中的項目進行調整後填報。
該部分的收入、成本費用明細項目,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通過附表壹(1)《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反映;適用《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附表壹(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的相應欄次;適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填報附表壹(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和附表壹(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中的項目,除根據主表邏輯關系計算出的指標外,其余數據來自附表。
3.“附列資料”包括用於稅源統計分析的上年度稅款在本年入庫金額。
(三)行次說明
1.第1行“營業收入”:填報納稅人主要經營業務和其他業務所確認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壹般企業通過附表壹(1)《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列;金融企業通過附表壹(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計算填列;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應填報附壹(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明細表》的“收入總額”,包括按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
2.第2行“營業成本”項目,填報納稅人經營主要業務和其他業務發生的實際成本總額。本項目應根據“主營業務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壹般企業通過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計算填列;金融企業通過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計算填列;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應按填報附表壹(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明細表》分析填報。
3.第3行“營業稅金及附加”:填報納稅人經營業務應負擔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教育費附加等。本項目應根據“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4.第4行“銷售費用”:填報納稅人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發生的包裝費、廣告費等費用和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的職工薪酬、業務費等經營費用。本項目應根據“銷售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5.第5行“管理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發生的管理費用。本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6.第6行“財務費用”:填報納稅人為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本項目應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7.第7行“資產減值損失”:填報納稅人各項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本項目應根據“資產減值損失”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8.第8行“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填報納稅人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規定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資產當期公允價值的變動額。本項目應根據“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損失,本項目以“-”號填列。
9.第9行“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本行應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損失,用“-”號填列。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處置和出讓時,處置收益部分應當自“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轉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資應納稅所得額。
10.第10行“營業利潤”:填報納稅人當期的營業利潤。根據上述行次計算填列。
11.第11行“營業外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除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其他企業通過附表壹(1)《收入明細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金融企業通過附表壹(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
12.第12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壹般企業通過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金融企業通過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
13.第13行“利潤總額”:填報納稅人當期的利潤總額。根據上述行次計算填列。金額等於第10+11-12行。
14.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填報納稅人未計入利潤總額的應稅收入項目、稅收不允許扣除的支出項目、超出稅收規定扣除標準的支出金額,以及資產類應納稅調整的項目,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本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等。納稅人根據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調增金額”列下計算填報。
15.第15行“納稅調整減少額”:填報納稅人已計入利潤總額,但稅收規定可以暫不確認為應稅收入的項目,以及在以前年度進行了納稅調增,根據稅收規定從以前年度結轉過來在本期扣除的項目金額。包括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轉銷售收入的預售收入按規定計算的預計利潤等。納稅人根據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調減金額”列下計算填報。
16.第16行“其中: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計入營業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中的屬於稅收規定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17.第17行“其中:免稅收入”:填報納稅人已並入利潤總額中核算的符合稅收規定免稅條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本行應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投資凈收益”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8.第18行“其中:減計收入”:填報納稅人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銷售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按10%的規定比例減計的收入。
19.第19行“其中:減、免稅項目所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應單獨核算的減征、免征項目的所得額。
20.第20行“其中: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當年實際發生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安置殘疾人員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壹定比例的加計扣除金額。
21.第21行“其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2.第22行“加: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依據《境外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即當“利潤總額”,加“納稅調整增加額”減“納稅調整減少額”為負數時,該行填報企業境外應稅所得用於彌補境內虧損的部分,最大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稅所得;如為正數時,如以前年度無虧損額,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虧損額,取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的最大值,最大值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稅所得。
23.第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填報納稅人當期經過調整後的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於本表第13+14-15+22行。當本行為負數時,即為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如為正數時,應繼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4.第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於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過本表第23行“納稅調整後所得”。
25.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於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為負數,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順序計算結果為負數,本行金額填零。
26.第26行“稅率”:填報稅法規定的稅率25%。
27.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列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實際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包括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政策的企業,其實際執行稅率與法定稅率的差額,以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金額等於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3行。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稅額”:填列納稅人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其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金額等於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40行。
30.第30行“應納稅額”:填報納稅人當期的應納所得稅額,根據上述有關的行次計算填列。金額等於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如分得的所得為稅後利潤應還原計算),按稅法規定的稅率(居民企業25%)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於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第10列合計數。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即抵免限額。
企業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小於抵免限額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按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額填列;大於抵免限額的,按抵免限額填列,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可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虧損的納稅人,其境外所得應納稅額公式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項目和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公式中“來源於某外國的所得”項目,為境外所得,不含彌補境內虧損部分。
33.第33行“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當期的實際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30+31-32行。
34.第34行“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本年已在月(季)累計預繳的所得稅額。
35.第35行“其中: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分攤預繳的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攤的在當地入庫預繳稅額。
36.第36行“其中:匯總納稅的總機構財政調庫預繳的稅額”:填報匯總納稅的總機構1至12月份(或1至4季度)分攤的繳入財政調節入庫的預繳稅額。
37.第37行“其中: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所屬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稅額”:填報分支機構就地分攤預繳的稅額。
38.第38行“合並納稅(母子體制)成員企業就地預繳比例”:填報經國務院批準的實行合並納稅(母子體制)的成員企業按規定就地預繳的比例。
39.第39行“合並納稅企業就地預繳的所得稅額”:填報合並納稅的成員企業就地應預繳的所得稅額”。根據“實際應納稅額”和“預繳比例”計算填列。金額等於本表第33×38行。
40.第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當期應補(退)的所得稅額。金額等於本表第33-34行。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在本年抵減額”:填報納稅人以前年度匯算清繳多繳的稅款尚未辦理退稅的金額,且在本年抵繳的金額。
42.第42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額”:填報納稅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稅款,上壹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的稅款,在本年入庫金額。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1.第1行=附表壹(1)第2行或附表壹(2)第1行或附表壹(3)第3行至7行合計。
2.第2行=附表二(1)第2+7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二(3)第14行。
3.第10行=第1-2-3-4-5-6-7+8+9行。
4.第11行=附表壹(1)第17行或附表壹(2)第42行或附表壹(3)第9行
5.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
6.第13行=第10+11-12行。
7.第14行=附表三第55行第3列合計。
8.第15行=附表三第55行第4列合計。
9.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
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
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
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
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
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計。
16.第23行=第13+14-15+22行。
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
18.第25行=第23-24行(當本行<0時,則先調整21行的數據,使其本行≥0;當21行=0時,23-24行≥0)。
19.第26行填報25%。
20.第27行=第25×26行。
21.第28行=附表五第33行。
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
23.第30行=第27-28-29行。
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計。
25.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計+第15列合計或附表六第17列合計。
26.第33行=第30+31-32行。
27.第40行=第33-34行。
表太多了,我發妳的郵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