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壹個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信息員,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化推進和管理工作,履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管理職責。
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和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信息化工作。第二章信息化規劃第五條信息化建設應當按照信息化發展規劃有序進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第六條編制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遵循信息化發展規律,加強統籌協調,增強規劃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信息化發展規劃由市和縣(市)、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征求上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意見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制的信息化發展(建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的要求,並在規劃公布前報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信息化發展規劃生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情況應當由市或者縣(市)、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咨詢和監督。第三章信息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工程第八條信息基礎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第九條信息基礎設施應當集約化建設和管理。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單位應當為電信運營商享受信息基礎設施提供便利。
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和電信管線內的電信管線和布線設施,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建設單位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建設。樓宇建成後,駐地網建設應尊重業主選擇,實行電信運營商公平競爭。
設立無線通信基站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條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避免重復浪費。電信網絡應當按照技術可行和相互合作的原則進行互聯。第十壹條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逐步建立信息工程績效評估體系。
政府投資信息工程應遵循資源共享、統壹標準的原則。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投資信息化工程項目的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積極引導各類社會資金投資信息化工程建設。第十二條政府投資的信息化工程建設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或者政府采購方式進行。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信息化項目的招標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三條政府投資的信息化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年度政府投資計劃中的信息工程項目壹般應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擇。
有關部門在批準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應當征求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四條非政府投資的重大公共基礎信息工程或者信息安全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設計和施工方案報市或者縣(市)、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的重大公共基礎信息工程或者信息安全工程的具體範圍,由市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第十五條信息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性能測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其中,政府投資的信息工程項目竣工後,信息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項驗收,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竣工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