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節水型社會建設的具體工作,負責實施水資源的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牧、林業、教育、法制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同做好節水型社會建設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創建節水型社會示範縣(市、區)、農業節水示範區、節水型企業和單位。
被列為節水型社會示範建設對象的,在節水型社會建設和節水改造項目或資金方面給予支持。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把水情和節約用水教育納入公務員教育培訓、國民素質教育和中小學教育的內容,在全社會樹立並增強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的公益性宣傳,並對浪費用水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二章 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
下壹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應當與上壹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及其他相關節水規劃相銜接,與本地區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第九條 編制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應當依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對水資源的需求,按照以供定需原則,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第十條 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基本情況;
(二)目標和主要任務;
(三)水資源狀況、用水現狀和節水量分析;
(四)建設的區域重點與重點領域;
(五)各行業節水的重點工程建設;
(六)投資分析與實施效果評價;
(七)保障措施;
(八)其他與節水型社會建設有關的事項。第十壹條 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
經批準的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三章 水資源管理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區域外調水、過境黃河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以及水功能區水質監測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負責取用水戶實際取用水量的監測工作,並建立健全水資源信息管理系統和監測站網,為嚴格水資源管理提供基礎資料。第十三條 自治區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紅線管理、用水效率控制紅線管理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汙紅線管理。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寧夏黃河水資源縣級初始水權分配方案》和黃河水利委員會分配的年度黃河水取(耗)用指標,結合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量、地下水采補平衡監測結果綜合確定後下達。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年度用水效率控制指標、水功能區限制納汙控制指標,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農牧主管部門綜合確定後下達。
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區限制納汙年度控制指標壹經下達,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