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糧食風險基金來源由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第六條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模在1994內足額到位。各市縣應根據第四條規定的用途確定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的規模,並在1995前全部到位。以後的歲月裏還會用到,還會補充,只能增加不能減少。第七條糧食風險基金的調度和使用權屬同級人民政府。
糧食風險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糧食、物價、農業、計委、經委等部門管理。由財政部門會同糧食部門具體實施。第八條糧食風險基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每年安排壹次。自治區財政和市、縣財政應當設立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和存儲,結余滾存使用。第九條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和補貼辦法。
1,自治區專項儲備糧的利息和費用實行定額補貼和盈虧包幹。
自治區專項儲備糧的成本和利息補貼標準由自治區財政廳、糧食局核定,按照自治區專項儲備糧年均數量向承擔專項儲備糧任務的糧食部門支付補貼。
2、自治區專項糧食輪換費用實行專項補貼。
糧食企業根據自治區下達的專項儲備糧輪換計劃進行糧食輪換。自治區財政根據實際輪換的企業和品種數量,提供自治區糧食專項儲存管理部門的輪換驗收清單,輪換費用專項用於糧食企業,包幹使用。
以上兩項補貼實行定額,超額虧損實行自補,補貼計入企業損益。
3、政府調節市場成本和價格補貼。
政府采取統購統銷的方式對糧食市場價格實施宏觀調控。國有糧食企業在完成自治區下達的國家定購和國家收購任務後,要積極收購農民出售的糧食。當糧食市場價格低於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時,為保護農民利益,國有糧食企業應根據自治區或市縣政府的決定和國家確定的收購價格,放開收購農民出售的糧食,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經營。經營這部分糧食所需的利息和費用,經自治區或市、縣糧食局核實後,分別由自治區或市、縣糧食風險基金支付。糧食風險基金代發沒有使用費。糧食銷售後,糧食企業必須全額歸還預付資金。當糧食銷售價格過高時,政府委托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食,使過高的銷售價格回落到合理水平。銷售價格高於成本價的,根據糧權歸屬增加同級糧食風險基金;銷售價格與成本價的差額,由同級糧食風險基金按糧權歸屬支付。
4.對糧食返銷地區農民的補貼。
對糧食返銷市場地區種糧農民實施補貼,政策性強,各級政府要精心組織,真正把補貼落實到應享受補貼的農民手中。
補貼:1。人均收入低於500元、人均糧食低於600斤的鄉鎮;二,真正搞種糧的,吃回賣糧的農民。種植高價經濟作物或從事其他收入較高行業的農民沒有補貼。
補貼標準:對吃回售糧食的農戶,補足自治區確定的回售糧食銷售價格與原銷售價格(即6月1994+00日國家調整前的銷售價格)的差額。
補貼方式: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吃回售糧的鄉鎮,自治區根據批準的回售糧及時將糧食差價補貼下撥到縣,由縣通過鄉鎮發放到農民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克扣補貼。鄉鎮補貼售糧差價應逐級制表上報。有關部門應進行監督檢查。
5、市、縣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和方式,可參照自治區的辦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