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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是指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劃定的國家安全控制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以及在國家安全控制區外新建、改建、擴建的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下列建設項目:

(壹)國際機場、出入境口岸、碼頭、郵政樞紐和電信樞紐;

(二)涉外賓館、飯店、寫字樓、公寓和度假村;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稱國家安全控制區,是指為保護重要國家機關、軍事設施、國防科研和軍工企業的安全,由國家安全機關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其周圍壹定距離內劃出的建設控制地帶。第四條自治區、設區的市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實施行政審批和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國家秘密、工商、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和軍事機關應當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做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未經國家安全機關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第二章申請和受理第六條新建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前,應當向國家安全機關申請國家安全事項審批。

申請人在申請國家安全事項審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選址意見書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書;

(二)註冊證書復印件;

(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半徑500米的基本比例尺為1: 500的地形圖;

(五)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和備案文件。第七條改建、擴建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工程,申請人在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前,應當先向國家安全機關申請國家安全事項審批。

申請人在申請國家安全事項審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築工程改建、擴建申請書;

(二)註冊證書復印件;

(三)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半徑500米的基本比例尺為1: 500的地形圖;

(五)改建或擴建工程規劃涉及的施工圖;

(6)智能集成管理系統設計方案;

(七)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第八條申請人可以親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國家安全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進行。第九條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審批的依據、條件、程序和時限,以及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申請人要求國家安全機關對公示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提供準確信息。第十條申請人向國家安全機關申請審批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壹條國家安全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審批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涉及國家事項的建設項目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五)申請事項屬於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國家安全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審批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註明日期並說明理由的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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