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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受限空間作業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限制進出口、非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暢、容易積聚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或者含氧量不足的空間,包括化糞池(井)、沼氣池、糞井、廢棄井、下水道等。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農牧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職責範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履行有限空間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受限空間作業安全宣傳教育,幫助公眾了解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知識。第二章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範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經本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審查;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在有限空間內工作。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明確作業場所的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不得在無人監護的情況下開展作業。第九條施工現場的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應當承擔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壹)負責人應當確認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事項是否符合要求,並及時掌握作業情況的變化。當作業情況不符合要求時,必須終止作業,緊急情況下必須立即組織救援。

(二)監護人應當對進入或者離開受限空間的操作人員進行登記,確保所有員工下班後離開;監督檢查設備和操作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監督操作人員定期外出換氣;作業期間與操作人員有效溝通,確保持續監控;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及時發布疏散警報和緊急救援。

(3)操作人員應遵守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與監護人就操作、報警和疏散等信息進行有效溝通,定期外出換氣,服從監護人的管理。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受限空間作業前,應當根據作業現場和周圍環境,對受限空間不同高度(深度)和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進行檢測和分析,並根據檢測結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評價,制定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方案,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於安全狀態。第十壹條檢測人員應當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標準檢測作業環境的氧氣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可燃氣體濃度值、粉塵濃度值等指標。

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於安全環境中,並記錄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檢測結果應及時通知或抄送工作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和操作者。第十二條評價員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標準,對工作環境中的有害因素進行評價,並制定相應的消除和控制危害的方案。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期間,應當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降低作業風險。

禁止使用含氧量高於23.5%的空氣或純氧進行通風。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作業現場。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和職責,落實救援裝備和器材,並定期進行預案演練,提高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能力。

在有限空間內作業發生事故時,監護人和其他在場人員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正確配備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和救援器材,避免事故擴大。第十六條受限空間作業發生事故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第三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依法設立並配備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安全生產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具備安全生產預防控制技術(含檢測技術)和應急救援能力;

(五)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具備條件的市政、交通、危險化學品、醫藥、化工、冶金、輕工等集中有限空間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建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專業施工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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