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指導服務、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實施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制度,建立信用信息***享機制,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享的社會化。第七條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社會公德和行業規範,恪守誠實信用,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第八條 對在推動經濟發展、科技創新、大眾創業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效的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 財稅支持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中小企業轉型升級、創業創新、公***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等。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實行預算績效管理。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府投資基金,可以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成長期的中小企業發展。第十壹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小型微型企業應繳納的稅收中地方分享部分予以減征或者免征。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指導和幫助減輕中小企業稅費負擔。第三章 融資促進第十三條 支持、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單列普惠型小微企業信貸計劃,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規模和比重,開發、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對信用良好、發展穩定的中小企業,在貸款擔保、續貸、審批等方面給予便捷服務。第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訂單、應收賬款、知識產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為小型微型企業擴大融資擔保規模並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上市融資,建立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引導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上市掛牌、股權融資、發行債券提供指導和服務。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金融機構***享中小企業註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納稅、社保、水電煤氣等信用信息,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第四章 創業扶持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為創業人員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創業指導、創業培訓等公***服務。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創辦小型微型企業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設施,為中小企業獲得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便利。允許中小企業在國家規定期限內分期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支持相關單位利用閑置的樓宇、老舊工業廠房、過剩商業地產等建設標準廠房、城市商業綜合體,為創業者提供低成本生產經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