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階段
15個工作日
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含個體經營者)應按規定程序取得生產許可證。新建和新轉產的食品企業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省、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小組,完成對申請材料等文件的審查。企業材料符合要求後,出具《食品生產許可受理通知書》。
20個工作日
企業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業應當在接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知後20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審查階段
40個工作日
企業書面材料合格後,根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規則,40個工作日內,企業應當接受審查組對企業必備條件和出廠檢驗能力的現場審查。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由審查小組現場抽樣。
審查依據和內容;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為依據,對生產現場環境、工藝流程、設備布局、設備狀況、儲存場地條件、管理制度、人員配置等進行分析。
10個工作日(1)
評審組或申請取證的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樣品送至指定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有特殊規定的除外)。認證檢查;並根據具體的產品類別,進行相應的項目檢驗。壹般檢驗項目根據產品類別不同,項目數量和檢驗費用也不同。此次認證檢查將以食品安全指標為重點,對各類添加劑,尤其是影響食品安全的各類常見非食品添加劑進行檢查。
10個工作日(2)
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後,在規定時間內將統壹匯總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
10個工作日(3)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送匯總材料後,應確保國家質檢總局能在10個工作日內收到材料。
10個工作日(4)
國家質檢總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上報的符合認證要求的企業材料進行審批。
認證階段
15個工作日
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同意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向符合認證要求的生產企業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其副本。
許可證相關時間
證書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不同食品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由相應的規範性文件規定。
更換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企業應當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延續申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申請程序審核換發證書。
年度查賬
食品生產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於1年期滿前1個月內,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年審申請。年審由受理年審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年審合格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企業生產許可證復印件上簽署年審意見。
變化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食品原料、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等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開發生產新類型食品時,應當在變化後3個月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變更食品生產許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變更申請時,應當審查企業是否仍符合食品生產企業必備條件的要求。
企業名稱變更時,應當在名稱變更後3個月內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更名食品生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