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支持農民工創辦小微企業
1.落實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財稅優惠政策,提高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將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延長至2015年底並擴大範圍。各級政府要支持稅務機關落實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2.提升企業創新能力。落實支持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的政策。鼓勵和支持小微企業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的產學研合作,加快R&D中心建設,對新批準的國家R&D中心給予壹定的財政補貼。
3.支持各類群體創辦小微企業。實行非禁即入政策,方便市場參與者的進入。拓寬創業投資出資方式,鼓勵投資者依法以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評估投資和增資,支持以無需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專有技術作為公司股東的首次出資。
二、審批:開通“綠色通道”。允許農民工返鄉創業,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和限制的行業或領域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自行設定限制。鼓勵和支持返鄉農民工平等參與國有(集體)企業改制重組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社會公益項目建設。降低工商登記門檻,允許返鄉農民工在符合安全、環保、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將家庭住所、出租屋、臨時商品房作為經營場所。同時,實行聯合審批、壹站式服務、限時辦結、承諾服務等制度,簡化審批手續,為農民工返鄉創業開通“綠色通道”。
第三,資金:貸款貼息制度的引入。對符合農業產業化貼息條件的農民工創辦的企業,適當降低貼息審批條件並優先貼息;貧困地區農民工創辦的符合扶貧貸款條件的企業,優先安排扶貧項目。同時,農村金融服務機構要推進農村信貸項目建設,拓寬農戶小額貸款和聯保貸款覆蓋面,放寬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積極向返鄉農民工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扶持期間,財政按規定給予貼息。
4.待遇:與外商相同。對回鄉創業的,註冊後給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間,參照就業再就業政策規定,實行優惠稅費和小額擔保貸款。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應適當提高營業稅起征點,對返鄉創業的農民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符合相關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國家和地方扶持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企業、農產品加工業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動詞 (verb的縮寫)場地:集體建設用地。允許農民工回鄉創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引導和鼓勵返鄉創業人員利用農村閑置土地、工廠、鄉鎮邊角地、已合並的中小學校舍、荒山荒地等創業。通過建立農民工返鄉創業基地,發展創業園、各類專業批發市場、商業街、商貿城等。,並解決農民工返鄉創業的經營場地。鼓勵各類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和中小企業創業基地為返鄉農民工提供創業服務,引導返鄉創業者集中創業、集聚發展。允許返鄉開辦符合環保、安全、消防條件的小型加工項目的農民工在宅基地範圍內建設生產用房。
不及物動詞提供信息和技術。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特別是縣、鄉(鎮)政府要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公共服務,通過建立創業信息發布平臺,發布各類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服務指南,傳遞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類市場信息,加強對返鄉創業人員的信息服務;依托當地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幫助創業者與相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建立定期聯系,為農民工返鄉創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七、提供免費創業培訓。各地要開展返鄉農民工免費創業培訓,依托現有機構成立返鄉農民工指導(服務)中心,為農民工提供項目信息、創業指導、小額貸款、政策咨詢等免費服務,提高其創業能力和管理水平。組織有資金、懂技術、懂管理、立誌回鄉的優秀農民工到省內外重點企業、龍頭企業、大企業學習鍛煉,幫助他們拓展創業思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訂)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