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農業企業補貼條件:
1.申請項目的涉農企業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並已經營壹年以上;具有壹定的經營規模和持續經營能力,能夠保證自籌資金的落實和項目的順利實施;示範帶動作用強,能帶動和促進農民增收;無不良信用記錄。
2.申請項目的農民合作社應當符合農民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並已運行壹年以上;具有壹定的經營規模和持續經營能力,能夠保證自籌資金的落實和項目的順利實施;具有壹定的示範和帶動作用,能夠帶動和促進農民增收;無不良信用記錄。
3、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申報項目的要求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二、農業企業扶持申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證件復印件;
2、企業資產負債表等報表;
3.所有申請國家項目都需要地方政府提供配套資金;
4.申請項目的企業,大部分資金不足,可以申請貸款解決。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政府補助指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政府補助指引規定,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實質,計入其他收入或者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政府補貼指南沒有定義“日常活動”。壹般情況下,如果政府補助補償的成本是營業利潤中的壹個項目,或者該補助與日常銷售和其他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如增值稅即征即退等。),認為政府補貼與日常活動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