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農業局是我國地級市、縣級市和縣主管三農工作的政府行政機構,主要負責管理農業部門和監督農業行為。
農業和農村事務局的職責:
(壹)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起草農業農村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參與制定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涉農政策。
(二)促進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治理的發展。領導組織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制定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和農村宅基地的改革和管理。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引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發展。
(四)引導農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培育和保護農業品牌的建議。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相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行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建設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管理體系,引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雙邊和多邊漁業談判和實施。負責近海漁業管理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務員管理,維護公務員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行職責,建設壹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四條公務員制度應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執行黨關於培養幹部的路線和政策,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
第五條公務員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法定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公務員管理堅持監督與約束並重、激勵與保障並重的原則。
第七條公務員的任用應當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註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