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汙費屬於管理費中包含的費用之壹,如工傷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定額計量費、工程排汙費、住房公積金等。要求按照政府規定支付,不屬於競爭性項目費用。
2.排汙費是指非超標排汙費和超標排汙收費。汙染者付費原則的具體化。進入20世紀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人類排放的汙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大規模增加,大大超過了環境的自凈能力,導致人類賴以生存的空氣、水、土地等環境要素受到嚴重汙染和破壞。
3.新鮮的空氣和幹凈的水已經成為世界上許多城市和工業區的稀缺資源,凈化被汙染的水和空氣或從遙遠或地層深處取水都需要壹定的代價。經濟學家認為,這種成本應該由汙染者支付,因為汙染者和消耗原材料壹樣,需要支付壹定的費用,這種費用不應該轉嫁給社會。
4.這是它的理論基礎。具體來說,是指排汙者根據壹國法律法規關於排汙收費的規定,根據其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應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款項。
5.德國人在1904首先在汙染嚴重的魯爾工業區實施。1976年9月,前聯邦德國頒布了世界上第壹部專門法律——廢水收費法。此後,歐洲其他國家、日本、中國、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紛紛效仿,不斷將收費範圍從排放廢水擴大到排放廢氣、廢渣等公害。
法律依據:《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排汙許可證管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排汙行為,控制汙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依法實行排汙許可證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汙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排汙許可證;未取得排汙許可證,不得排放汙染物。根據汙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影響等因素,對排汙單位實行分類管理:
(壹)汙染物排放量、排放量或環境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汙單位,實行排汙許可證重點管理;
(二)汙染物排放量、排放量和環境影響較小的,實行排汙許可證簡化管理。
實施排汙許可證管理的排汙單位範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目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制定實施排汙許可證管理的排汙單位範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目錄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和公眾的意見。
第三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排汙許可證的統壹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排汙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的建設和管理,提高排汙許可證網上辦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