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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公開

法律主觀:

壹、排汙許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事先向環保主管部門辦理申領排汙許可證手續,經批準獲得排汙許可證後方能向環境排放汙染物的制度。 二、排汙許可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壹項環境管理基本制度,便於把影響環境的各種開發、建設、排汙活動,納入國家統壹管理的軌道。 三、排汙許可證辦理如下:1、填寫完整的《排放汙染物許可證申請表》或《排放汙染物臨時許可證申請表》;2、原排汙許可證正、副本;3、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上壹年度排汙申報登記材料;4、近期廢水達標監測報告和廢氣達標監測報告;5、改制、改組、兼並或法人變更等情況的需提供證明材料。6、企業基本情況資料生產規模、工藝如有變更應說明清楚,以上材料需加蓋公章。

法律客觀:

《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六條 排汙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並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同時向核發環保部門提交通過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印制的書面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壹)排汙許可證申請表,主要內容包括:排汙單位基本信息,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廢氣、廢水等產排汙環節和汙染防治設施,申請的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產設施或者車間申請的排放汙染物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排放標準; (二)自行監測方案; (三)由排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 《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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